某证券公司申请执行某科技公司案——规范执行、精准执行,保护被执行民企财产权、经营权

延边刑事律师3个月前 (09-23)案例分析46

 (1)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体现“精准执行+执救融合”工作策略,保护被执行民企财产权、经营权的典型案例,该案5.5亿元全部执行完毕。2023年,法院受理了某证券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债券交易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是一家科创企业,是北京市认定的首批“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者”,为全国多家“专精特新”科创企业提供服务,多次参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科创项目孵化与技术投资,因在改革转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发生本案纠纷。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执行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对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有促进作用,是一家具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需要运用执救融合工作机制,想方设法帮助其渡过难关。
  该案在诉讼阶段足额保全了被执行人财产,其中最具价值的是其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票。该药业上市公司股价长期保持相对稳定。法院针对案件和企业特点,采取了给予自动履行宽限期与精准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相结合的方案,给予被执行人9个月宽限期,允许其筹措资金自动履行。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分8次自动履行了4.57亿元。宽限期满后,因被执行人流动性资金几近枯竭,剩余欠款9500余万元,需要处置股票以清偿债务。
  (2)执行结果
  执行法院多次研判,最终对在案冻结股票采取“两分两拍、四主一补”的处置方式,即分拆拍卖、分批拍卖;四批次主要拍卖完成剩余执行标的90%,最后一次补充拍卖完成其余10%。执行法院分两批计五次共处置股票1183万股,拍卖所得价款足额覆盖全部剩余债权后,超出100万余元。该方案与一次性拍卖处置模式相比,少处置被执行人股票230万股。处置之后,被执行人仍然是该上市公司持股最大股东。本案的执行实现了兑现申请执行人全部胜诉权益、尊重被执行民企财产选择权,处置被执行民企财产最少化、对被执行民企经营影响最小化、对案涉上市公司股价及中小股民影响最小化的多赢目标。
  (3)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以人民为中心,规范文明执行,充分考量各方利益。在案件办理进程中,针对面临生存困境的被执行科创平台企业,尊重企业对被执行财产的选择权并给予宽限期,既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又避免企业因执行陷入经营危机。这一实践是保护投资者与维护市场秩序的生动范例,彰显执行工作在构建健康资本市场中的重要作用。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sncda.com/?id=1281

分享给朋友:

“某证券公司申请执行某科技公司案——规范执行、精准执行,保护被执行民企财产权、经营权” 的相关文章

汉中汉台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罪案

汉中汉台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罪案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某军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军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并向被告人刘某军追缴涉案资金3597173元。  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被...

当“串串房”避无可避,租房人该如何维权?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张萌近期,多地出现的“串串房”乱象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由于住房需求高涨,一些民房摇身一变成为房租翻倍的精装公寓,看似精致,实则“有毒”。精美装修、家具崭新、价格低廉的出租公寓背后,隐藏的可能是甲醛等有害物质超标的“有毒”房,这样的房屋被称为“串串房”。炒房客以低价收购旧房子或者毛...

朋友借走我的车 出了事故谁担责?

天水日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 张雷)有车一族中有这么一句话,叫“爱车恕不外借”。虽然是玩笑话,但也能看出车辆外借所隐藏的巨大隐患。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就是因为车辆外借而引起的。2021年3月3日,李某驾驶登记在被告陈某名下的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途中与路上...

男子聚餐后醉驾身亡,同桌夫妻担责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迪 记者 王瑞)酒友醉驾身亡,同桌饮酒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南京六合法院程桥人民法庭的法官来到当事人所在村,巡回审理一起赔偿纠纷。王某与周某夫妻是朋友。2023年7月的一天,王某与周某夫妻、周某的女儿一起吃晚饭,王某从自己车上拿来白酒,席间几人都有喝酒。饭后,醉酒的王某...

收费停车场车辆被剐蹭找不到肇事者谁担责?

车停在收费停车场里被剐蹭受损,停车场监控存在盲区,找不到肇事者,那么车辆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6月20日,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磊介绍了一起公共停车场停车被剐蹭案件。几个月前,林先生将车辆停在一广场经营的收费停车场。几个小时后,当林先生准备开车离开时,发现自己的轿车左侧前车门及车辆后视镜受损。林...

未告知“原房主跳楼坠亡” 产生“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法治日报记者 梁平妮 通讯员 黄健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原房主跳楼坠亡”的事实,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近日办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双方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具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