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旅行社擅自将游客转拼团的, 应与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廖某乙等四人诉风某旅行社、乐某旅行社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廖某甲在乐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某地一日游”活动。因乐某旅行社与风某旅行社存在合作关系,乐某旅行社遂将廖某甲安排至风某旅行社成团出游,风某旅行社收取了乐某旅行社旅游服务费。5月27日,游玩途中,风某旅行社在午餐时为游客提供了酒水,期间廖某甲存在饮酒情形。当天下午返程途中,廖某甲在大巴车内突然呕吐并在不久后昏迷,终因呼吸心跳骤停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廖某甲在自身存在冠心病,饮酒后,左前降支粥样斑块处血栓形成,导致急性心肌缺血缺氧,并引发呕吐后误吸胃内容物并急性窒息,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血液中乙醇含量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次要因果关系。廖某甲的亲属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廖某戊向法院起诉要求乐某旅行社、风某旅行社赔偿因廖某甲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廖某甲系在乐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旅游,乐某旅行社与廖某甲之间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之后乐某旅行社将包括廖某甲在内的六人旅游服务转包给风某旅行社,但未举证证明其转包行为得到了廖某甲书面同意,乐某旅行社存在擅自转包行为。而风某旅行社对游客饮酒后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认知不足,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廖某甲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此外,廖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年龄状况、身体条件、所参加旅游项目的内容等应当明知,对饮酒后的适应力理应具有判断力,也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廖某甲自行承担80%的赔偿责任,风某旅行社作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乐某旅行社作为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双方连带承担20%的赔偿责任。风某旅行社、乐某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大众旅游消费需求的提升,旅游行业中“转拼团” 已成为部分旅行社降低运营成本、整合服务资源的常见操作,但该行为若缺乏规范,易引发游客权益受损后的责任推诿问题。本案界定了签约旅行社与操作旅行社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未获游客书面同意转团时,应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倒逼旅行社规范转拼团流程、切实履行安全提示与保障义务,同时引导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约时注意审查合同条款、确认服务主体,警惕未经同意的转拼团风险,从而有效构建旅游市场健康发展的责任体系,助推旅游行业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