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游乐设施经营机构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与项目危险性相匹配 ——段某诉萍乡市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延边刑事律师2个月前 (10-13)案例分析47

基本案情

段某到萍乡市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参加山地丛林越野骑行运动项目,此前,段某无沙滩车驾驶经验。游玩前,萍乡市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对段某进行了简单的培训,段某佩戴了头盔、护膝、护肘等防护器具,并选择一人驾驶游玩。游玩过程中,段某驾驶沙滩车行驶至一冲坡路段时翻车,致其摔倒受伤。另查明,事发的路段是有一定坡度的山路,道路宽度不足5米,道路两侧虽已设置有竹制安全防护栏杆,但高度不足80公分。沙滩车在出发地前有游客须知,在运行赛道有部分警示标牌,但赛道旁无急救通道或急救包,亦无紧急救援联系方式。段某受伤后诉至法院,请求萍乡市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裁判结果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萍乡市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虽具有户外体育活动组织策划资质,但其经营的沙滩车户外骑行项目系刺激性并伴随相当危险性的户外活动体验项目。其作为该项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负有提供与项目危险性相匹配的安全培训、安全场地、设施保障等的义务,以预防和减轻损害,最大程度保障活动者的人身安全。萍乡市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虽然在项目活动场地设有部分安全警示,但其场地设置不符合《全地形车场地技术规范》团体标准(推荐性标准)对全地形车(沙滩车)场地的相关要求。萍乡市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在清楚知晓段某未能熟练掌握驾驶技术时仍然任由其一人骑行,未尽到对户外体验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段某身体受损,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段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沙滩车户外体验项目具有高度危险性,在明知自己尚未熟练掌握驾驶技术时仍然不顾他人劝阻坚持自行骑行,依法亦应当就其受伤承担相当的责任。一审判决:萍乡市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70%责任,段某承担30%责任。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高危游乐项目因其惊险刺激性颇受游客欢迎,但部分经营机构项目场地疏于管理,设施老旧、安保设施不到位等,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作为高危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在安全培训、安全场地、设施保障等方面,其安全保障义务高于一般游乐项目,应当严格遵守相关项目安全标准。项目经营者因未严格遵守技术规范而造成游客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处理游客游玩高危游乐项目受伤而引发的纠纷时,结合项目经营者的高安全义务保障标准、游玩者自身对风险的把控等方面综合考量,妥善地进行了责任划分,对类案具有一定参考作用。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sncda.com/?id=1376

分享给朋友:

“高危游乐设施经营机构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与项目危险性相匹配 ——段某诉萍乡市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的相关文章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7千条野生蛇案 25人获刑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7千条野生蛇案 25人获刑

2023年12月28日,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7千余条野生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涉25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17名被告被判令承担生态损害赔偿,本案现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葛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桦甸市山林内,使用夹子、网袋等工具非...

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大额充值 游戏运营商返还1.2万元

近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在手机游戏平台充值确认充值行为无效的纠纷案件,并向原告父母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原告小张是一名12岁的小学生,平时父母忙于工作,小张在使用母亲手机过程中被网络游戏吸引,使用母亲的手机号码注册并登录被告经营的网络游戏,在游戏中购买充值道具、游戏币、特惠礼...

利用电脑远程操控窃取原公司游戏点券 两人获刑罚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洪某、张某因盗取“他人”游戏账号点券构成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2年2月,洪某从被害单位衢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同年4月20日,洪某通过该公司内...

300万理财仅剩5万,银行有责任吗?

不少人会选择购买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一男子花3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但最后清盘时账户只剩下5万余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某银行对原告损失承担65%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5%。2017年4月27日,原告谢某经某银行工作人员...

员工午餐时间回家途中遇车祸死亡 公司拒赔工亡待遇被判驳回

 员工在午餐时间离开公司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被当地仲裁委认定为工伤后,其所在单位认为午餐时间回家属于擅离工作岗位,拒绝支付工伤赔偿。近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安徽某环保建材公司赔偿张某近亲属工亡待遇99万余元。  张某生前在安徽...

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单位可否不付工资

★案情简介孔某于2019年4月1日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业务开发工作。该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固定。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时至18时,周六、周日休息,但公司不实行打卡制度。双方约定孔某的月工资由底薪加提成组成,底薪为5000元,提成根据业绩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分别于2019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