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游乐设施经营机构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与项目危险性相匹配 ——段某诉萍乡市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段某到萍乡市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参加山地丛林越野骑行运动项目,此前,段某无沙滩车驾驶经验。游玩前,萍乡市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对段某进行了简单的培训,段某佩戴了头盔、护膝、护肘等防护器具,并选择一人驾驶游玩。游玩过程中,段某驾驶沙滩车行驶至一冲坡路段时翻车,致其摔倒受伤。另查明,事发的路段是有一定坡度的山路,道路宽度不足5米,道路两侧虽已设置有竹制安全防护栏杆,但高度不足80公分。沙滩车在出发地前有游客须知,在运行赛道有部分警示标牌,但赛道旁无急救通道或急救包,亦无紧急救援联系方式。段某受伤后诉至法院,请求萍乡市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裁判结果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萍乡市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虽具有户外体育活动组织策划资质,但其经营的沙滩车户外骑行项目系刺激性并伴随相当危险性的户外活动体验项目。其作为该项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负有提供与项目危险性相匹配的安全培训、安全场地、设施保障等的义务,以预防和减轻损害,最大程度保障活动者的人身安全。萍乡市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虽然在项目活动场地设有部分安全警示,但其场地设置不符合《全地形车场地技术规范》团体标准(推荐性标准)对全地形车(沙滩车)场地的相关要求。萍乡市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在清楚知晓段某未能熟练掌握驾驶技术时仍然任由其一人骑行,未尽到对户外体验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段某身体受损,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段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沙滩车户外体验项目具有高度危险性,在明知自己尚未熟练掌握驾驶技术时仍然不顾他人劝阻坚持自行骑行,依法亦应当就其受伤承担相当的责任。一审判决:萍乡市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70%责任,段某承担30%责任。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高危游乐项目因其惊险刺激性颇受游客欢迎,但部分经营机构项目场地疏于管理,设施老旧、安保设施不到位等,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作为高危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在安全培训、安全场地、设施保障等方面,其安全保障义务高于一般游乐项目,应当严格遵守相关项目安全标准。项目经营者因未严格遵守技术规范而造成游客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处理游客游玩高危游乐项目受伤而引发的纠纷时,结合项目经营者的高安全义务保障标准、游玩者自身对风险的把控等方面综合考量,妥善地进行了责任划分,对类案具有一定参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