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执行人使用他人微信账户逃避执行,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延边刑事律师12个月前 (11-04)案例分析198
【基本案情】韩某某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饶市铅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铅山法院)于2019年5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曾某某应归还韩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曾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韩某某向铅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铅山法院向曾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

【基本案情】

韩某某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饶市铅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铅山法院)于2019年5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曾某某应归还韩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曾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韩某某向铅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铅山法院向曾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因曾某某拒不报告财产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23年5月30日铅山法院对曾某某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之后曾某某仍不履行,本案执行陷入僵局。

为切实破解本案执行难题,铅山法院开展深入执行调查,发现曾某某使用多个他人微信账户用以规避执行,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9日,曾某某使用的四个微信账户总计交易流水达85.1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铅山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迫于刑事制裁的强大压力,2024年10月,曾某某与韩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先归还部分款项,并就余款的归还达成还款协议,韩某某向法院出具书面谅解书。2024年11月,铅山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判决,判决曾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曾某某到案后与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归还部分款项并取得申请执行人书面谅解,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执犯罪。被执行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都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的代价。本案中,被执行人曾某某有大额且频繁的经济往来,但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且经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报告财产、不履行义务,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漠视司法权威,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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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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