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居公司诉某咨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申请联动执前扣划,实现企业之间互利共赢
基本案情
某家居公司概括受让案外人与某咨询公司之间的《供货安装合同》,并提供了680余万元的定制家具,因未结清款项而主张某咨询公司支付186万余元承揽款,并通过诉前保全足额冻结银行存款。某咨询公司以延期交货及质量问题提出245万元违约金及13万余元整改费用的反诉请求,并通过诉中保全足额冻结银行存款。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由某咨询公司限期支付某家居公司50万元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共同申请,要求以诉前保全所冻结的银行存款作为某咨询公司履行调解文书付款义务的款项来源,请求法院予以扣划,并在履行完毕后解除对某家居公司、某咨询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执前扣划具有实施的制度基础,同时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行前直接扣划的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54号指导性案例,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划裁定。该案中,经审判部门实质审查,双方承揽合同关系真实,由此引发的争议事项亦属真实,未发现捏造及伪造争端的情况。同时,又经执行部门查询,付款义务主体某咨询公司现也无其他涉及诉讼和执行的案件,诉讼中相应银行账户资金亦被足额冻结,未发现公司经营状况有异,也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遂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执前扣划与解封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的出台和第254号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执前扣划机制的现实可能性。本案人民法院在审查确定当事人间存在真实争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申请,采取执前扣划措施的灵活举措,既避免了胜诉一方民营企业因现金流短缺而陷入财务困境;又避免败诉一方民营企业可能因作为被执行人而出现后续征信问题,影响企业信誉。本案处理最终实现了各方当事人的互利共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