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环保之名诈骗三千余家商户 百余万“排污费”骗局被揭穿

延边刑事律师4个月前 (01-04)案例分析77

 在日常生活中,商户们偶尔会接到自称“监管部门”的来电,要求缴纳某项登记或代办费用。这类电话往往听起来煞有介事,让不少商户信以为真,一时难以分辨真伪,甚至直接缴了费。


  然而,这背后可能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骗局。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假冒企业排污管理中心、以通知商户“办理排污许可登记”为名实施诈骗的团伙案件,四名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刑罚。


  2023年11月,郭某向于某提议,可通过虚构“排污许可登记”要求,向养殖等商户收取所谓的“企业排污登记费用”来牟利,并声称自己已在河北保定成立多家公司,并通过该模式取得“成功”。于某认同后,遂前往外地“学习取经”。


  同年12月,郭某、于某与林某共同出资,在桂林成立多家公司作为犯罪掩护。三人分工明确,郭某负责技术支持,包括制作虚假的“排污申报”“排污企环通”等小程序、搜集商户信息、提供诈骗话术及分配赃款;于某负责日常运营,包括采购作案工具、搜集信息、管理后台及发放工资;林某则负责协助培训招聘来的业务员等。


  随后,公司先后招聘了周某等多名业务员。经过培训,这些业务员冒充“排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商户,统一使用“所有行业必须进行排污登记,月底将统一审查并罚款”的话术进行施压,诱导商户登录进入其伪造的小程序,并支付每户391元的“环保排污登记代办费”。


  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郭某参与在保定、桂林两地以上述方式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共骗取商户3000余户,涉案总资金达137万余元。其中,在桂林作案骗取616户,涉案金额24万余元。


  七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于某、林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郭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于某、林某、周某诈骗数额巨大。


  在共同犯罪中,郭某、于某、林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于某、林某、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于某、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各被告人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扣押在案的赃款将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本案的定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郭某等人精心策划,通过设立公司、伪造程序、假冒身份、编造话术等一系列行为,使受害商户陷入“必须缴费且系官方要求”的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郭某等人还制定了作案守则以规避风险、防止骗局暴露,包括使用被害人所在地号码、遇质疑即挂断电话、遇投诉则无条件退费等。


  从行政管理层面看,依据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我国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并非所有商户都需要进行排污登记,商户是否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应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进行判断,并根据要求填写真实信息。且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早已明确通告:排污许可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政府部门从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开展有偿代办业务,也从未委托第三方对未登记行为进行处罚。


  被告人利用官方平台可以自行填报并自动生成回执的条件,随意填报商户虚假信息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财产权,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


  法官再次提醒广大经营者,接到行政收费电话或通知时,务必保持警惕,第一时间通过政府网站、热线电话等官方渠道核实。办理业务请认准正规途径,增强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保护好个人信息与财产安全,避免上当受骗。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礼 黄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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