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审判违法类案检察监督案

延边刑事律师5个月前 (01-20)案例分析92
李某某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审判违法类案检察监督案【关键词】违法推荐公民代理 审判程序违法 类案监督 数字赋能【基本案情】2024年3月8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受理李某某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李某经某研究会推荐,作为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在区法院主持…

李某某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审判违法类案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违法推荐公民代理 审判程序违法 类案监督 数字赋能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8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受理李某某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李某经某研究会推荐,作为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在区法院主持下,2024年3月1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李某某劳务费82555元,于2024年10月31日之前分两次偿还完毕。区法院依据上述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2024年12月,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开展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上述案件中李某并未向区法院提交其与某研究会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该研究会的章程,属于社会团体违法推荐公民代理的情形。区检察院经研判认为该案绝非个例,有必要开展全面排查,遂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出某研究会、某咨询协会等违法推荐公民代理案件线索20余条。


调查核实 区检察院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向区法院调阅所涉案件相关卷宗材料,与承办法官沟通,向行政机关征询上述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查明6起案件的诉讼代理手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一是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不包含诉讼代理业务,不具备推荐公民代理资格;二是被推荐人员与社会团体均无合法劳动人事关系,不符合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件;三是区法院未尽到对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审查职责,存在审判程序违法情形。


监督结果 针对上述问题,2025年1月,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建议区法院对已办及在办的民事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审查是否存在社会团体违法推荐公民代理情形,依法予以纠正,并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审查程序。2025年2月6日,区法院复函采纳检察建议,并积极进行整改,一是组织审判人员专题学习,强化法官责任意识;二是严格代理手续的审查程序,规范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行为;三是建立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查究。


工作延伸 区检察院逐级向省检察院报告监督情况后,省检察院指导该院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全省线索3311条,向省内17个地市集中交办,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社会团体违法推荐公民代理专项监督。截至目前,在省检察院指导督导下,相关线索已全部办结,并推动多地法院通过出台文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等,规范公民代理资格审查。


【典型意义】


一是强化大数据技术运用,以数字赋能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检察机关树立大数据思维,通过整合各方数据资源,从个案办理中研判出监督要素,具体化业务应用场景,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动全省范围内开展系统性线索筛查与集中办理,监督规模由一案扩展至数千案,由一个社会团体延伸至数个社会团体,由一域拓展到全省,通过数字赋能实现由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延伸,实现监督规模与监督质效双提升。


二是聚焦违法推荐公民代理领域,通过审判程序违法监督促推实体公正。诉讼代理人资格虽属于诉讼程序性事项,但诉讼代理人不适格,甚至代理手续伪造等情形,不仅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实体公正和司法权威。检察机关通过依法监督,促使人民法院严格规范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审查,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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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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