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馆就餐时恶意投放异物并要挟商家、索取财物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苏某敲诈勒索案

延边刑事律师5个月前 (01-29)案例分析105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被告人苏某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至4月,苏某在北京市多家餐馆就餐期间,将事先准备的蟑螂投入饭菜,以吃出蟑螂、举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为要挟,五次向餐馆要求免单和索要赔偿,其中四次索得钱款共计1663元。北京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餐馆…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被告人苏某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至4月,苏某在北京市多家餐馆就餐期间,将事先准备的蟑螂投入饭菜,以吃出蟑螂、举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为要挟,五次向餐馆要求免单和索要赔偿,其中四次索得钱款共计1663元。北京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餐馆反映后,通过实地核查餐馆后厨、查阅现场监控录像、排查投诉举报数据等,发现苏某以同样方式在多家餐馆提出索赔,涉嫌敲诈勒索犯罪,遂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苏某抓获,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苏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二条规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苏某2024年1月曾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本案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663元,可认定为数额较大。苏某到案后认罪悔罪,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苏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餐饮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推动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既要坚守食品安全底线、提升餐饮服务品质,也要优化餐饮业发展环境、健全餐饮业安全保障机制。近年来,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经营者担心不良影响扩散的心理,在就餐过程中恶意虚构食品安全问题,以此要挟经营者,索取高额赔偿,损害商家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曾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受过行政处罚,却不思悔改,继续以同样手段作案,恶意制造商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假象向商家索赔,严重扰乱餐饮业经营秩序,依法应予惩治。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积极研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则,建立线索研判会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中积极查处,发现涉嫌违法犯罪后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畅通行刑衔接渠道,形成工作合力,依法运用刑事手段打击恶意伪造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行为,为构建公平竞争的餐饮市场环境提供坚实保障。本案的查处,警示那些以职业索赔为业者,守法守规,诚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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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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