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与云某某、云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少年违法驾驶电单车引事故 法院警示家长绷紧“安全弦”
【基本案情】云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适遇小型汽车,两车碰撞,造成云某某、车上人员受轻微伤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云某某负主要责任。小型汽车车主韩某某请求赔偿维修费2.6万余元。【裁判结果与做法】审理法院认为,云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侵权产生的损失由其父亲云某1承担。结合汽车…
【基本案情】
云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适遇小型汽车,两车碰撞,造成云某某、车上人员受轻微伤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云某某负主要责任。小型汽车车主韩某某请求赔偿维修费2.6万余元。
【裁判结果与做法】
审理法院认为,云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侵权产生的损失由其父亲云某1承担。结合汽车行驶年限、各方责任负担等,酌定云某某及其父亲云某1赔偿韩某某车辆维修费1.2万元。
因云某1未尽监护职责,审理法院严厉批评教育,并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监护人管好家中车辆,教育未成年子女学习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以此案为契机,教导云某某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违法驾驶电单车引发事故的现象,近年来受到社会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云某某未满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根据案件审理反映出的家庭教育问题,审理法院向监护人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以身作则,加强家庭教育,引导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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