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 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杨某与某旅游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杨某所在单位开展团建活动,组织员工到某旅游公司开发经营的大峡谷漂流,杨某在漂流船冲下激流时被撞击受伤,后到医院医治,共住院治疗75天,某旅游公司垫付了医药费、伙食费2.4万余元。出院后,经鉴定杨某构成九级伤残。某旅游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20万元。因与某旅游公司协商赔偿未果,杨某遂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旅游公司作为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对漂流场所负有管理义务,应当排除漂流设施的安全隐患,提供安全的漂流环境,避免参与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失。因漂流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杨某在漂流船冲下激流时被撞击受伤,某旅游公司应当对杨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漂流前充分了解项目风险、评估自身状况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酌定某旅游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杨某自行承担20%责任,对于杨某的损失33.4万余元,由某旅游公司支付赔偿款6.9万余元,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9.8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漂流项目属于高风险的旅游项目,经营者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采取充分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游客生命健康安全,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判决重申了旅游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示了风险项目参与者的安全注意义务,平衡维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有助于引导旅游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