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酒驾仍搭车,发生事故谁担责?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9-03)案例分析427
生活中,三五好友组局把酒言欢,不枉为生活的一件乐事。但酒后驾驶车辆,其他共饮者又一起搭乘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损失谁来负责?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搭乘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1年6月30日,黄某胜与黄某霞、潘某定等人组局饮酒。酒后,黄某…

  生活中,三五好友组局把酒言欢,不枉为生活的一件乐事。但酒后驾驶车辆,其他共饮者又一起搭乘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损失谁来负责?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搭乘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1年6月30日,黄某胜与黄某霞、潘某定等人组局饮酒。酒后,黄某霞驾驶潘某定的小型轿车搭载潘某定、黄某胜,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胜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大队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黄某霞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胜、潘某定不承担责任。因就黄某胜损害赔偿事宜三方协商不成,黄某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霞和潘某定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万余元。

  黄某霞辩称,其是为车主潘某定无偿代驾,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应由潘某定对本案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潘某定辩称,其没有要求黄某霞帮忙驾驶车辆,而是黄某霞主动要求驾驶,应由黄某霞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潘某定、黄某胜作为搭乘者未直接驾驶机动车,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事故责任,但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黄某霞酒后主动驾车并不存在无偿代驾情形,且黄某霞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仍驾驶车辆,导致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黄某霞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潘某定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明知黄某霞饮酒,仍让其驾驶,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的规定,潘某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黄某胜在明知黄某霞已饮酒,没有制止黄某霞驾驶车辆,仍然自愿搭乘其驾驶车辆且未系安全带,其甘愿承担风险并对损害的扩大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黄某胜亦应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作出判决:黄某霞和潘某定分别赔偿黄某胜损失6万余元和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朋友间共同饮酒,相互之间应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即饮酒期间,相互提醒适量饮酒。饮酒后应相互劝阻驾驶车辆、履行安全护送义务等。本案中,黄某霞饮酒后仍驾驶车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黄某胜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潘某定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在明知黄某霞已饮酒后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应对黄某胜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黄某胜在明知黄某霞饮酒后仍搭乘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放任自身风险,对自身损害后果也存在相应的过错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并非人民法院划分民事责任承担的直接依据。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并非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潘某定和黄某胜不对事故承担任何责任,但如前述潘某定和黄某胜均存在相应过错,故法院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交强险赔偿责任。即使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项,但仅是代为垫付赔偿款,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向驾驶人进行追偿。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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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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