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某化工公司诉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第三人北京某交易所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合同纠纷案 ——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法律性质和交易缴税义务主体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青海某化工公司通过北京某交易所平台向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购买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共计11万吨用于抵销碳配额清缴履约,交易方式为线上公开交易,总金额为400余万元。交易完成后,青海某化工公司联系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以交易价格不含税,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义务为由拒绝开具发票。青海某化工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开具价税合计40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海某化工公司与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进行核证自愿减排量线上公开交易,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根据现行财税法规,核证自愿减排量现货产品交易应按照无形资产计税。在交易双方没有约定价款是否含税且无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卖方应对价款是否含税负有告知和披露的义务,如果未履行告知和披露义务,卖方在收取价款的同时,理应履行相应的开具发票义务。判决: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向青海某化工公司开具价税合计40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纠纷典型案例。核证自愿减排量系新类型民事权益的客体,兼具公益性、政策性,系交易主体合法拥有的财产性权益。本案在依法界定核证自愿减排量法律性质基础上,参照相关行政规章明确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应按照无形资产计算缴税,有效回应市场关切、明晰市场规则,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推动碳市场机制优化完善。案件审理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等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明确了碳交易的相关财税政策。2025年9月,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结算规则将交易系统内挂牌协议方式的申报价明确为含税价,将卖方在收取价款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开票义务明确为结算规则之一。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联动,形成政策合力,共同规范引导全国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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