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船舶优先权消灭事由法定,强化船员劳动权益保障 ——黄某某诉黎某某、林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黎某某于2023年10月16日雇佣黄某某等11名船员在其所有的“浙某”船上从事捕捞工作。后船舶被出售给郑某某,并于10月31日变更登记为郑某某妻子林某某所有。11月4日,郑某某登船将委托当地法律工作者起草并打印好的承诺书交由船员签名,承诺书载明船员保证不会向…

   【基本案情】
  黎某某于2023年10月16日雇佣黄某某等11名船员在其所有的“浙某”船上从事捕捞工作。后船舶被出售给郑某某,并于10月31日变更登记为郑某某妻子林某某所有。11月4日,郑某某登船将委托当地法律工作者起草并打印好的承诺书交由船员签名,承诺书载明船员保证不会向“浙某”船及船舶实际所有人郑某某主张船舶优先权且承诺系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包括黄某某在内的7名船员在承诺书上签字。2024年1月20日,11名船员在未收到船员工资的情况下离船,黎某某出具欠条并承诺于1月29日支付完毕,但未实际履行。黄某某遂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请求判令黎某某支付拖欠工资,并确认所欠工资对案涉船舶享有优先权。林某某抗辩认为,船舶优先权系民事权利,黄某某在承诺书中已自愿放弃船舶优先权,该放弃有效,黄某某就其工资债权无权主张船舶优先权。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以特定海事请求为前提的法定权利,船员工资享有优先权是对船员劳务报酬利益的特别保护,承诺放弃不构成优先权消灭的事由。雇主一方既未充分说明优先权的具体概念,也未明确告知放弃的法律后果,利用优势地位要求船员一方签署格式承诺书放弃船员工资优先权,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放弃船舶优先权的承诺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黎某某支付黄某某工资3万元,确认上述款项对案涉船舶享有优先权。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后,案涉船舶11名船员工资全部自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船员是保障全球供应链安全稳定和支撑海洋渔业发展的基石,本案是海事司法依法维护船员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对筑牢民生保障防线、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确立船员预先签署放弃船舶优先权承诺不构成船舶优先权消灭事由的裁判规则,从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和格式合同条款效力释法析理,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船员工资报酬给予船舶优先权保护的立法宗旨。二是营造公平有序的船员就业环境,以司法实践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引导船员防范法律风险,加强船员权益保护,服务保障船员高质量充分就业。三是站稳人民立场,坚持民生“小案”不小办,船员工资直接涉及个人家庭生活和基层社会治理,海事法院及时有效回应民生领域出现的新情况,以法治思维定分止争,强化船员权益保障,以公正司法增进民生福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审案号】(2024)浙72民初1535号

  【二审案号】(2025)浙民终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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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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