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等3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生产、销售成分不符的假中药片、中药丸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指使某中药材市场杨某某(另案处理)生产、加工中药片、中药丸,并从网上进购空瓶、标签,雇佣被告人阚某某、李某某将成分相同的中药片、中药丸封装,张贴不同中药名称后,在某宝等平…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指使某中药材市场杨某某(另案处理)生产、加工中药片、中药丸,并从网上进购空瓶、标签,雇佣被告人阚某某、李某某将成分相同的中药片、中药丸封装,张贴不同中药名称后,在某宝等平台以中药名义销售,销售的69种中药销售金额为42万余元,退货金额合计27万余元。经查,被告人王某某销售的69种中药系《中国药典》收录的成方制剂或单味制剂,其中四妙丸、七味都气丸、葛根芩连丸等7种经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属于假药,其余62种中药成分与《中国药典》中对应的62种中药的成分不一致。
【裁判结果】
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较小,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三人均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被告人王某某还具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4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1万元,并适用缓刑;退缴的违法所得42万元及扣押在案的假药等,依法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李某某、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在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和认可。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中药的信赖,通过非法手段制售假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亦严重侵蚀中医药的公信力。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通过网络平台将假中药销往全国多地,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从严惩处。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中药应通过正规医疗机构或药店,仔细核对药品的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日期、配方成分、用量说明、有效日期等信息,切勿轻信网络“祖传秘方”“纯中药制剂”等宣传,以防购买到假药,损害健康、耽误病情。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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