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爬”项目管理者未消除周边隐患导致游客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与某公司、某保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在某公司运营管理的景区游玩“夜爬”途中,受天气影响,山上突发落石,李某躲避不及,被坠落的石头砸中头部、腿部,致其滚落阶梯,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某公司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公众责任险,李某在购买门票的同时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李某…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公司运营管理的景区游玩“夜爬”途中,受天气影响,山上突发落石,李某躲避不及,被坠落的石头砸中头部、腿部,致其滚落阶梯,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某公司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公众责任险,李某在购买门票的同时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李某将某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景区经营者、管理者对游客等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某公司作为景区管理者,对游客等消费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开发夜间爬山游览项目,应排查并消除周边隐患,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事故事发于雨夜,某公司在事发之前未向游客发出预警,也未清除落石等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已购买门票的游客,按照规定线路游览,无其他增加自身风险的行为,事发突然,无法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和保险地点,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超出保险责任部分由某公司向李某赔偿。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夜爬”、“反穿”、打卡网红路线等野外运动项目热度飙升,这类项目相较于正常路线更容易酿成险情。景区经营者、管理者开发此类项目时,应当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具有充分的预见性,并全面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注意等义务,切实消除周边隐患,保障游览路线、设施安全。遭遇恶劣天气时,经营者、管理者应及时对游客发出提示和预警,必要时应暂停开放,以保障游客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侵害,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这类项目的游客也应当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线路游览,不擅自进入未列入景区游览范围的区域,以免增加自身风险。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景区经营者、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引导景区经营者强化安全风险意识、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促进文旅项目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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