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设计院与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妥善认定公益性项目优先受偿权,司法助推医疗民生工程破局重启

延边刑事律师2个月前 (07-10)案例分析69
【基本案情】2020年8月,某医院公开招标院区改造EPC总承包项目,某设计院中标,双方于2020年11月2日签订《院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某医院将新建外科病房楼交由某设计院负责设计、采购、施工等。某设计院按照合同约定对新建外科病房楼图纸进行设计,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部分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后因…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某医院公开招标院区改造EPC总承包项目,某设计院中标,双方于2020年11月2日签订《院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某医院将新建外科病房楼交由某设计院负责设计、采购、施工等。某设计院按照合同约定对新建外科病房楼图纸进行设计,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部分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后因工程款逾期支付及各种原因,监理单位于2022年7月7日发出工地全面停工的通知。2024年1月,某设计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承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停窝工损失等及逾期利息,并就其承建的外科病房楼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某医院外科病房楼是具有公益性的公共医疗保障建设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对案涉工程外科病房楼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且承包人拒绝退场。二审审理过程中,经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某医院一次性支付某设计院工程款5872143.57元,某设计院放弃利息以及优先受偿权等诉请。调解协议达成后,施工方主动撤离现场,后续工程得以继续推进。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因其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和抵押权的权利属性,故对该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案涉工程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使用性质上具有公用性、公益性和公共性。一审法院根据工程性质认定该项目属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依法驳回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诉请。二审法院通过释法说理,承包人不再坚持优先受偿权的上诉请求,并同意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双方调解结案。法院以司法之力推动案涉民生项目破局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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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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