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诉某区征收中心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基于优化营商环境、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涉企征收与补偿工作。因征收等在先行为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该不利影响;造成被征收企业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补救、赔偿义务不因行政机关签订相关转嫁责任的协议而当然免除。【案情简介】201…
【裁判要旨】
基于优化营商环境、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涉企征收与补偿工作。因征收等在先行为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该不利影响;造成被征收企业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补救、赔偿义务不因行政机关签订相关转嫁责任的协议而当然免除。
【案情简介】
2019 年4 月,某区征收中心对某公司房屋实施了部分征收,双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某公司将不动产产权证交由某区征收中心注销。2019 年5 月,因房屋部分征拆后安全性能受到影响,某公司、某区征收中心及某集团公司签订房屋修复协议,约定由某集团公司将剩余房屋修复至安全使用标准,某区征收中心负有督促、协调的义务。2023 年8 月,鉴定结果显示剩余房屋安全性等级仍为Csu 级,某公司要求某区征收中心继续修复房屋未果,且剩余房屋不动产登记无法办理,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区征收中心对某公司房屋剩余部分进行修复并支付损失,并办理相关权属证书。人民法院认为,某区征收中心拆除行为导致剩余房屋的安全性能、使用功能受到影响后,一直未将案涉房屋修复至安全使用标准,损害了企业信赖保护利益。该义务不因房屋修复协议约定而当然免除。某区征收中心无正当理由迟延履行修复义务,致使某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应当支付停业租金损失、营业性损失。另,某区征收中心虽不具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职责,但相关权属证书系因征收行为注销,某区征收中心负有协助某公司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故判令某区征收中心对某公司房屋进行修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等。
【典型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是贵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及产业现代化的题中之意,坚决摒弃“新官不理旧账”,以更大决心和力度实质化解企业诉求是守好政府诚信、稳固市场预期的应有之举。及时消除征收等在先行为对当事人合法财产造成的不利影响,是行政机关基于依法开展征收与补偿工作应有的附随义务,不因其另行签订民事协议而当然免除。人民法院坚持“穿透式”审判理念,防止“程序空转”,做优实质解纷,聚焦企业实际困难的历史成因、政策背景进行全面审查,围绕企业实质诉求依法打通解纷路径,促进企业经营损失及后续正常经营等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延边刑事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