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羽毛球馆打球被流浪猫绊倒摔伤”案再审改判:投喂者担责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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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魏其濛

备受关注的“上海一男子打羽毛球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被判赔24万元”的案件已获再审改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日前再审原审原告吴某某与原审被告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用品公司”)、肖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并于7月下旬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对于吴某某的合理损失240198.2元,判决由体育用品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92158.56元,由肖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8039.64元;吴某某对自身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从闵行法院了解到,截至发稿,原被告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摔倒受伤

2023年4月20日,吴某某与几名同事到羽毛球馆打球,打球过程中,踩到一只流浪猫后,摔倒受伤。当晚,吴某某前往医院就诊,手术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电话沟通未果后,吴某某家属报警,想调取事发监控,被告知监控损坏无法查看。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吴某某认为,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某是羽毛球馆工作人员,同时也是流浪猫的饲养人,应对自己的351062.72元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体育用品公司则认为,吴某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在打球过程中,因踩到流浪猫受伤。羽毛球馆已经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鉴于羽毛球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吴某某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受伤,应当风险自担。

肖某某则认为,自己虽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体育用品公司未及时维修羽毛球馆,未尽到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体育用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吴某某是否因流浪猫受伤?肖某某是否是流浪猫的饲养人?

今年2月2日,闵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肖某某为猫的饲养人,赔偿24万元。一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后,引发热议。3月27日,闵行法院发布公告称,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启动再审。

再审中,就吴某某是否因涉案流浪猫受伤、肖某某与涉案流浪猫是否构成饲养关系、相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等争议问题,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

关于“吴某某在球场是否因踩猫而受伤”的问题,法官认为,按照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标准,吴某某主张自己因踩到猫而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人民法院审查其所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其他相关事实,综合认定其主张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可依法确认该事实主张成立。

再审中,吴某某事发后,就自己打球踩到流浪猫受伤后,与羽毛球馆的沟通、就医、报警等相关行为和陈述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吴某某申请出庭的两名证人在原审及再审庭审中,均证明吴某某是因为踩到了流浪猫而受伤。结合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及各方当事人关于事发具体过程的陈述,认定吴某某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因踩到流浪猫受伤这一事实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认定吴某某事实主张成立。

就“肖某某是否是涉案流浪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问题,法官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具备对动物进行实际饲养等关心照料行为,以及对动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这两个基本条件。

根据在案证据,虽然肖某某有购置猫粮、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流浪猫、为涉案流浪猫起名等行为,但是,从对涉案流浪猫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角度来看,肖某某投喂涉案流浪猫的地点在羽毛球馆东门外的厕所门口附近,属于开放式公共空间,并未实现对涉案流浪猫的独占性支配;此外,肖某某对于涉案流浪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故肖某某并不能因投喂等行为,而被认定为涉案流浪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法官解读“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法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发现有教练投喂流浪猫的情况下,予以放任、疏于管理,没有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流浪猫进入羽毛球馆后,没有及时发现并驱离,导致损害发生。综上,体育用品公司对于吴某某的损害后果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肖某某作为体育用品公司的羽毛球教练,应当知晓羽毛球场馆的安全性要求,但在紧邻羽毛球馆东门的区域投喂涉案流浪猫,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涉案流浪猫的生活行动习惯,增加了涉案流浪猫进入羽毛球馆的风险,且涉案流浪猫进入羽毛球馆,给馆内的正常羽毛球运动增加了异常风险,对吴某某的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吴某某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问题,羽毛球运动虽具有一定的激烈性、对抗性,但本案吴某某的受伤并非源于运动带来的冲撞,而是涉案流浪猫突然窜入场地,已超出了吴某某的合理注意范围。据此,体育用品公司主张吴某某对自身损害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意见,难以成立。同时,体育用品公司和肖某某也未举证证明,吴某某对其自身受伤存在其他过错,因此吴某某对其自身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闵行法院总结,本案是一起发生在体育场馆内因运动而引发的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作为体育场馆的经营者,对进入场馆的运动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运动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场馆环境,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设备和配套设施,并落实预防风险、消除潜在危险发生的必要措施。这些安全保障义务亦不应止于贴标语、竖牌子或口头提示,还应当充分考虑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合同约定等因素,通过完善设备、优化管理、规范检查、控制风险等多重保障,让运动者获得实实在在的安全感和舒适的运动体验。

与此同时,投喂流浪动物,对流浪动物施以爱心和援助,是尊重和保护生命的体现,但投喂流浪动物应当兼顾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找到爱心和责任之间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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