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等五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导读】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刑事惩戒与生态修复一体化追责,实现追责到位、赔偿到位、修复到位,以最严密法治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基本案情】 2024年初,高某某等…

【导读】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刑事惩戒与生态修复一体化追责,实现追责到位、赔偿到位、修复到位,以最严密法治守护生态环境安全。

【基本案情】 2024年初,高某某等五人在渑池县甲镇未经审批建设化工厂,将未经处理的腐蚀性废液直接排入渗坑;2024年下半年,高某某等四人又在渑池县乙镇未经审批新建工厂继续生产同类产品,将废液排入荒沟。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两处厂区排放的废液均属于危险废物。检察机关认为高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司法鉴定,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因磋商未达成一致,某市生态环境局提起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高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建设化工厂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认罪悔罪表现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鉴定结果,判令高某某等人共同赔付甲镇污染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61.78万元;高某某等人共同赔付乙镇污染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5.89万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各被告人已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案涉受损土地已全部修复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刑事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合并审理、一体化追究刑事与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通过两诉合并审理,实现刑事惩戒与民事赔偿双重追责,统一污染事实、损害范围的司法认定标准,大幅提升案件办理效率,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修复。本案严格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构建了"诉前磋商督促先行修复—审理中修复履行情况作为量刑重要考量—判决后赔偿金专项用于生态修复"的全流程闭环机制,成为落实"生态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的生动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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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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