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某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导读】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采;耕地、林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维系生态平衡的核心载体。实践中,不法分子假借荒山承包、矿坑修复、生态治理之名实施私挖滥采、非法占地、违规倾倒等行为,严重侵害国家资源权益、破坏土地生态功能。人民法院坚持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耕地和林地违法犯罪行…
【导读】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采;耕地、林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维系生态平衡的核心载体。实践中,不法分子假借荒山承包、矿坑修复、生态治理之名实施私挖滥采、非法占地、违规倾倒等行为,严重侵害国家资源权益、破坏土地生态功能。人民法院坚持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耕地和林地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保护战略性基础资源。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华某某以承包荒山植树造林为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页岩土对外销售,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2.33万元。2021年至2024年期间,华某某又联系多家施工单位,在其占用的集体土地上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1.65万元。经自然资源部门勘测,其非法占用土地共计17.21亩,其中耕地3.24亩、林地13.97亩。
【裁判结果】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倾倒建筑垃圾,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以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113.9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以承包荒山为名实施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典型案例。华某某承包荒山的行为虽具有合法外观,但其借承包之名行私挖滥采、违法倾倒建筑垃圾之实,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与农用地生态功能损害。人民法院严惩打着"生态治理""环境修复"等幌子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守耕地林地矿产资源保护红线,推动荒山承包与矿产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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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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