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张某某非法狩猎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导读】 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事关生态系统稳定。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战略,依法严惩涉陆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不断提升全社会野生动物保护法治意识,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公共卫生安全双重防线。【基本案情】&n…
【导读】 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事关生态系统稳定。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战略,依法严惩涉陆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不断提升全社会野生动物保护法治意识,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公共卫生安全双重防线。
【基本案情】 2022年以来,李某某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多次收购张某某等人非法猎捕的野兔、麻雀、斑鸠、猪獾、野鸡等陆生野生动物,其中野兔5只、斑鸠80只、麻雀225只、猪獾2只、野鸡1只。经鉴定,上述野生动物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参照《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相关价值核算标准,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38万元。李某某将收购的野生动物加工后,部分自行食用,部分对外销售牟利。
【裁判结果】 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野外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实施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李某某、张某某已足额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以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责令二人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9.38万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惩治非法猎捕、收购"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典型案例。麻雀、斑鸠、野兔、猪獾、野鸡等是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在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中发挥重要作用,但部分群众误认为这些常见的野生动物没有保护价值,猎捕食用不违法。人民法院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清晰划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红线,引导公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从源头遏制危害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延边刑事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