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刑事律师】品牌共享充电宝被私贴按摩服务广告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清除广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受害公司损失

延边刑事律师2个月前 (09-04)案例分析88
租借的共享充电宝上竟被张贴了各种广告,不少消费者曾遇到过这种情况。这种附着在流动共享设备上的小广告如同“移动牛皮癣”,不仅干扰正常使用,还可能损害品牌商誉、扰乱市场秩序。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在共享设备上私贴广告的被告清除广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受害公司各类损失…

租借的共享充电宝上竟被张贴了各种广告,不少消费者曾遇到过这种情况。这种附着在流动共享设备上的小广告如同“移动牛皮癣”,不仅干扰正常使用,还可能损害品牌商誉、扰乱市场秩序。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在共享设备上私贴广告的被告清除广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受害公司各类损失100万元。

  甲公司是某品牌共享充电宝的经营方。在甲公司的长期运营下,该品牌共享充电宝稳居全国行业综合数据前列,在市场和消费者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与良好商誉。

  2025年11月起,甲公司在多个城市发现,大量自家共享充电宝被私自张贴上门按摩广告。这些广告印有“在线挑选高颜值技师”“上门按摩”“同城按摩”等字样,并搭配突出显示颜值、身材的年轻女子图片,完全覆盖了设备原有正规招商二维码。扫描按摩广告二维码后,会跳转至乙公司运营的微信服务号,再进一步跳转至丙公司运营的小程序,进而显示预约上门按摩服务界面。

  另查明,在某社交网络平台,有网友发布张贴有上述按摩广告的某品牌充电宝图片,并发表“某品牌充电宝还接这种广告吗?这么恶心……”等评价言论。某两家媒体于2024年发布过市民、记者在案涉小程序预约上门按摩服务但遭遇涉黄按摩暗示的新闻报道。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其设备资源投放低俗广告,严重影响企业商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清除广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乙公司、丙公司辩称,案涉广告未造成甲公司商誉受损、用户流失等损害后果,请求驳回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某品牌充电宝上张贴案涉广告,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案涉广告张贴在某品牌充电宝上,容易导致充电宝消费者误认为案涉广告与甲公司有关,降低对某品牌充电宝、某品牌的好感度及信任度,从而降低某品牌充电宝的竞争优势,侵害了甲公司享有的某品牌充电宝的商誉及经授权享有的某品牌商誉。案涉广告覆盖了原有招商广告,潜在客户无法看到招商加盟广告,导致甲公司相关交易机会流失,剥夺了甲公司对广告收费的议价权及收费权,造成甲公司经营广告的损失。

  被诉私贴广告行为无偿占用了甲公司投入巨大成本建立的市场渠道与设备网络,以近乎零成本的方式获取流量与交易机会,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该行为不仅是对特定广告位的侵占,更剥夺了其他合法广告商通过提价、提升服务质量等方式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无法在租借前就知晓其将要租借的充电宝是否张贴有案涉广告,且因案涉广告的投放无序、随机,消费者无法主动选择避开张贴有案涉广告的充电宝,案涉广告的内容也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不良使用体验,故被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共享充电宝作为共享设备,依附于城市共同空间存在,服务不特定公众。被诉行为规避了户外广告审批监管制度,脱离了市场监管、市容管理的规制体系,冲击了规范化的城市公共治理秩序,还可能对未成年人等群体的价值观产生不良导向,破坏了城市文明环境与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合考虑案涉共享充电宝品牌知名度、两被告侵权情节及原告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后,法院判决乙公司、丙公司立即停止在某品牌共享充电宝上张贴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广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0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普法小课堂

  本案裁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规制擅自在共享设备上张贴“牛皮癣”广告的行为,依法维护了共享充电宝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广告营销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遏制新型“牛皮癣”广告乱象、净化城市公共空间环境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有效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新形势新要求,护航新业态健康可持续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

【延边刑事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sncda.com/?id=2534

分享给朋友:

“【延边刑事律师】品牌共享充电宝被私贴按摩服务广告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清除广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受害公司损失” 的相关文章

运动主题公园玩滑梯滑成颈椎半脱位 谁担责?

日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滑梯玩乐致颈椎扭伤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原告诉称被告未尽安保义务应赔偿,被告却说原告“自甘风险”有过错。法院最终酌情判决被告体育公司承担70%的责任,原告彭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彭某某与家人前往岳阳某体育公司经营的运动主题公园游…

电动自行车充电起火责任如何划分?

客厅充电 引燃沙发垫子2019年7月2日,冯某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某经销部出具了保修单、登记单、使用手册等。同年7月4日4时55分,冯某居住的石家庄市裕华区某小区房屋发生火灾。裕华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住户客厅内正在充电的电动车某品牌电池起火,并将沙发上的垫子引燃,起火原…

坠落瓦片砸坏车辆 未尽义务物业担责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瑞恒 通讯员 丛丽2023年8月的一天,陈先生将自己的小轿车停放在小区底商门前的马路边。当天为大风暴雨天气,小区楼顶的瓦片突然脱落,导致其停放的车辆被砸坏。陈先生发现后报警,经公安机关出警调查现场确认,车辆系被某小区楼顶坠落的瓦片砸坏。事后,陈先生对车辆进行维修,花费1580元…

非法销售肉毒素 被告人因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判刑

近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依法宣判,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禁止被告人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美容行业经营活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潘某分14次从卖家处购进116瓶肉毒毒素,除部分自用外,另…

当“串串房”避无可避,租房人该如何维权?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张萌近期,多地出现的“串串房”乱象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由于住房需求高涨,一些民房摇身一变成为房租翻倍的精装公寓,看似精致,实则“有毒”。精美装修、家具崭新、价格低廉的出租公寓背后,隐藏的可能是甲醛等有害物质超标的“有毒”房,这样的房屋被称为“串串房”。炒房客以低价收购旧房子或者毛…

工作时发病返家后猝死,是否算工伤

检察日报记者 刘亭亭 通讯员 吴经军 刘莹五旬工人胸闷难受向单位请假,到家后病情加剧,抢救无效死亡,前后不过1小时。这究竟算不算工伤?这是一起可称为“极端”情形的工伤认定案件,相关部门适用法律不一致,历经法院3次审理,争议持续4年。最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三个善于”,依法成功抗诉,法院…

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单位可否不付工资

★案情简介孔某于2019年4月1日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业务开发工作。该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固定。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时至18时,周六、周日休息,但公司不实行打卡制度。双方约定孔某的月工资由底薪加提成组成,底薪为5000元,提成根据业绩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分别于2019年5…

停车线内车辆被交通事故车辆连累碰撞法院:被连累的无责车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 蔡蕾 通讯员 朱斌)车行路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那么,遇上状况复杂、多车发生碰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各方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又该如何赔付呢?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三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无责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

湖南平江:“人民调解+司法确认”高效化解纠纷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利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方式高效化解了一起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2019年4月23日,李某与黄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黄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利息为年利率为12%,借款期限到2022年4月23日,之后李某向黄某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黄某…

江西信丰法院审结一起伪造、买卖身份证案

近日,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买卖身份证案。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2年7月20日,吴某与肖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相互商量制作假证件对外销售赚钱,由吴某负责制作,肖某、温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