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钱包里有“无影手”,男子因盗窃虚拟币牟利获刑

延边刑事律师11个月前 (05-29)案例分析171

正义网讯(通讯员孙晓光)随着科技进步发展,“云端”财产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虚拟钱包及货币也与现实的联系日益紧密,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货币等的案件也屡屡冒头……近日,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占有他人虚拟货币的案件,男子盛某因盗窃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之前我投资,平均收益3.6%,最高时可达10%。”2024年4月7日,李先生刚在朋友圈看到前同事盛某“晒收益”没多久,就收到了盛某发来的消息。盛某向他透露,手上有很好的“炒币”项目,问他有没有兴趣。

李先生表示自己对虚拟币不熟悉,有点犹豫,盛某说不用亲自操作,只要转账就行,承诺日息2.8%。为证明这个项目的“吸金能力”,盛某特意发了自己的虚拟币账户截图,约合近60万元人民币的虚拟资产让李先生十分心动。经过考虑,2024年4月11日,李先生转给盛某3万元让其代为“炒币”,盛某还承诺可以7-10天结一次账。

一个月后,说好的前期结账一直没有兑付,李先生问盛某投资是否顺利,盛某却说投资受阻,因为其他合伙炒币的同伴出了问题,资金被冻结,所以暂时没有收益。李先生感觉有风险,便提出返还本金。盛某虽然表面上答应,但一直拖着未还钱。

2024年8月,李先生再次催还,盛某便提议用现有的虚拟币代偿人民币。盛某以单价7.35元人民币的价格,准备转4200个USTD币,以当时的市场价约合人民币30870元。盛某表示,若要顺利接收这些虚拟币,李先生也需要一个专用虚拟钱包,于是2024年8月13日晚,盛某通过视频远程教学,指导李先生下载注册了钱包,告诉他什么是密钥、哪些是备份助记词等,随后就将4200个USTD币转到李先生的虚拟钱包,让其确认接收后截图证明,至此两人清账。

然而10分钟后,李先生再次打开“钱包”时发现其中的虚拟币“不翼而飞”!他以为遇到技术问题,立即打电话“咨询”盛某,对方却说这是他操作失误自己弄丢的,与己无关。李先生很是费解,又找了其他朋友咨询,才知有可能是远程视频注册时,盛某趁机记录密钥,私下动了手脚。此后,李先生试着联系盛某,让他还钱,但对方坚称不知情。

无奈之下,10月30日,李先生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当日将盛某传唤到案接受讯问。据盛某交代,2017年他就开始研究虚拟币,2024年3月,他加入广州一个炒虚拟币的团队打算一起合作,但如果要成为核心成员,则需100万元资金。在投入近60万元后,还是有资金缺口,他便想到了李某,以日息2.8%吸引李某“入股合伙”,并先收了3万元。

“我对他催我还钱的做法很生气,就想到利用虚拟币交易中的一个bug……”于是,盛某利用虚拟币钱包的一个漏洞,即虚拟币到账后如果钱包所有者在2分钟内不操作,这些虚拟币可能被随机转到此前有交易往来的地址,李先生的“新钱包”仅与盛某有往来,所以只能“随机”到盛某的钱包地址。

经查,2024年4月11日,犯罪嫌疑人盛某以投资虚拟币为名,收取被害人李某投资款人民币3万元。后因一直未得到收益回报,李某要求返款。同年8月13日,盛某以规避风险为由,提出以给付虚拟币的形式归还投资款,并指导对方设立TP钱包。8月14日凌晨,盛某将4200个USTD虚拟币转入李某的TP钱包账户,10分钟后利用系统漏洞,将其中4100个虚拟币以2.9万元的价格转卖获利。

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2025年5月7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盛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万元;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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