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明、李某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被告人王某明在泰和县澄江镇租用场地开设铜粉加工厂,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招聘工人、购置机器设备,从废旧电路板中提取金属粉。2022年2月,被告人李某坚出资30万元入股该铜粉加工厂。2022年5月,李某坚通过雇佣车辆的方式,分两次将电路板处置后产生的废渣(共计24.26吨)运至泰和县苏溪镇一废旧砖窑厂未做硬化、防水的空置土地上并进行倾倒。截至2022年底案发,公安机关从相关场所查获未处置的废旧电路板52.8113吨,废渣43.722吨。经鉴定,涉案废旧电路板和处置电路板产生的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同时,案涉废渣处置费用为153027元,土壤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2188.37元,地表水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6800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李某坚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并倾倒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被告人实施环境侵权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遂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处李某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同时,判决王某明、李某坚连带赔偿环境污染经济损失18988.37元和废渣处置费用153027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为处置、倾倒危废物质造成环境污染后,司法机关及时惩治犯罪、修复环境的典型案例。废旧电路板含有铜、锡等多种具有回收利用价值的成分,国家允许经许可并具备相关资质的主体对废旧电路板进行回收、处置和二次利用,但在未经许可或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并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则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中,二被告人回收的废旧电路板和处置废旧电路板后产生的废渣是环境污染的危险源,处置不当将会对当地的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极大的损害。为彻底消除污染源,保护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在惩治犯罪的基础上,同时判决二被告人连带承担环境修复和废物处置等费用,并在判决生效后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委托具备资质的主体对涉案废渣和未处置的电路板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彻底消除了环境污染源,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