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等13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延边刑事律师11个月前 (09-05)案例分析189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设工程 非法转包 监理【基本案情】2019年12月,汕尾市某建设工程招标,广东某建筑有限公司为了能中标,以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一级建造师(房建)资格证参与投标,并虚设项目部、任命被告人黄某某为项目部项目经理,但黄某某未实际到岗履职。被告人余某某作为该建筑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设工程 非法转包 监理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汕尾市某建设工程招标,广东某建筑有限公司为了能中标,以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一级建造师(房建)资格证参与投标,并虚设项目部、任命被告人黄某某为项目部项目经理,但黄某某未实际到岗履职。被告人余某某作为该建筑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督查该工程的建设及安全生产情况。中标后,该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被告人李某某将工程的施工项目非法转包给被告人苏某某、叶某阳,随后被告人苏某某又将该施工项目转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被告人杨某某,并约定由被告人杨某某支付挂靠费用。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聘请被告人朱某某为技术负责人兼施工员、丘某某为项目施工安全员、叶某钦为测量员兼施工员。被告人丘某某、叶某钦均无相应资质。此外,被告人杨某某还将木工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郑某某。

承揽该工程施工项目监理业务的为广东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而该工程的监理工作实际由该公司陆河分公司负责开展,被告人彭某某为陆河分公司负责人。监理合同签订后,田某被任命为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等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搭设高度为16.3m的业务楼四层屋面构架及悬挑挂板施工过程中,没有编制“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安全技术交底,搭建模板时违规直接利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且在没有验收的情况即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被告人田某等人的监理工作流于形式,未尽监理责任,在监理过程中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没有对业务楼四层屋面架构及悬挑挂板的模板及支撑体系进行验收,没有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且在事发当天离岗脱岗,未对业务楼四层屋面架构及悬挑挂板的混凝土浇筑施工进行旁站监督。被告人余某某在工程巡查过程中未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排除。

2020年10月,业务楼四层屋面架构及悬挑挂板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施工方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均未到场旁站监督,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屋面架构及悬挑挂板模板发生坍塌,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某指示被告人田某等人补制一份关于业务楼天面层构架梁板柱模板安装检查不合格的《监理通知单》以备查,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

2021年3月22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叶某阳、李某某、杨某某、余某某、朱某某、丘某某、叶某钦、郑某某、黄某某、田某、彭某某、林某某13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7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苏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一审判决后,苏某某、叶某阳提出上诉。2021年8月9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安全提示】

1.近年来,随着基建工程点多、面广、线长,安全管理问题突出。企业、人员资质挂靠、建设领域层层转包分包等各种“挂而不管”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的规定,本案中,提供一级建造师(房建)资格证参与投标并挂名项目部项目经理的黄某某,非法转包分包的李某某、苏某某、叶某阳、杨某某等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本案中,林某某、彭某某、田某监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也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sncda.com/?id=1188

分享给朋友:

“苏某某等13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的相关文章

“飞单”骗取佣金,法院判决退钱并负违约责任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胡明冬在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过程中,中介与开发商业务员相互串通,将自然到访客户虚构成分销商渠道到访客户骗取开发商佣金,该类行为在行业内被称作“飞单”。近期,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对于“飞单”行为法院会如何定性?针对商品房销售市场的“飞单”乱象…

工作时发病返家后猝死,是否算工伤

检察日报记者 刘亭亭 通讯员 吴经军 刘莹五旬工人胸闷难受向单位请假,到家后病情加剧,抢救无效死亡,前后不过1小时。这究竟算不算工伤?这是一起可称为“极端”情形的工伤认定案件,相关部门适用法律不一致,历经法院3次审理,争议持续4年。最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三个善于”,依法成功抗诉,法院…

“隔空猥亵”后传播视频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该院受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隔空猥亵”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案,判决全额支持受害未成年人的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承办此案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崔璐紧攥着判决书,长舒了口气。2023年8月,北京的一位母亲偶然发现,13岁的女儿周甜…

明知酒驾仍搭车,发生事故谁担责?

生活中,三五好友组局把酒言欢,不枉为生活的一件乐事。但酒后驾驶车辆,其他共饮者又一起搭乘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损失谁来负责?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搭乘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1年6月30日,黄某胜与黄某霞、潘某定等人组局饮酒。酒后,黄某…

制止正在进行的家暴 法院认定属正当防卫

【案情】因感情不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邱女士选择与丈夫张某分居。在两人孩子右耳手术后不久,邱女士与张某因离婚问题发生争执。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到邱女士和孩子的住所再次进行滋扰,并对邱女士进行辱骂、殴打,后又对孩子进行殴打。为防止孩子术耳受损,邱女士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中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背部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