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调解化解大额、复杂工程合同纠纷

延边刑事律师11个月前 (09-29)案例分析217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分别签订《某国际贸易中心商住综合楼基坑降水、喷锚施工承包合同》《某国际贸易中心商住综合楼基坑加固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房地产公司已实际使用该建设工程。但截至合同到期,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公司约109万元工程款(其中包括农民工工资)没有支…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分别签订《某国际贸易中心商住综合楼基坑降水、喷锚施工承包合同》《某国际贸易中心商住综合楼基坑加固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房地产公司已实际使用该建设工程。但截至合同到期,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公司约109万元工程款(其中包括农民工工资)没有支付。为此,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及结果】
  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商会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调解组织接受委托后,随即对证据材料进行了梳理,着手准备调解工作。调解员经了解,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法律问题较多,既与宏观市场情况有关,又涉及众多农民工切身利益,需仔细分析,妥善处理,防止引发系列衍生问题。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先消除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为下一步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调解员在耐心听取工程公司代表朱某讲述后,对其面临的巨大经济压力和亲朋好友工资未交付的人情压力表示理解,并与朱某比较分析了诉讼方式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利弊,使工程公司对调解工作有了一定的期待。之后,调解员与房地产公司进行了沟通,了解到房地产公司认为工程公司存在未交付部分施工资料,无法验收工程质量,不具备结算条件的情况,同时了解到房地产公司经营状况并不理想,其不想“官司缠身”。基于此,调解员向房地产公司详细介绍调解优势,房地产公司同意通过调解方式来化解纠纷。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内容较多,需要对双方争议的结算价格等问题逐一核对,精准计算。调解员经与双方沟通,梳理出案件争议焦点为:一是工程公司实际工程量是多少;二是应付工程款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围绕以上争议焦点,调解员在双方当事人情绪缓和后,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调解。
  第一次调解时,调解员着重围绕工程公司实际工程量这一问题组织双方交换意见。工程公司表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已经完成了全部工程量。房地产公司对工程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有异议,包括工程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应当在结算时扣除相关款项;工程公司未交付部分施工资料,无法验收工程质量,无法结算;工程合同中部分未盖章,对签字部分工程量和工程款有异议。对此,调解员进行了专业分析计算。关于工程的质量问题,调解员向房地产公司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公司决定不再主张工程质量的问题。关于工程量的计算问题,调解员提出,双方通常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等方式确定工程量,但本案另行委托第三方需要耗费更长的时间,并涉及鉴定费用。为此,调解员组织双方就结算所需的材料进行了磋商,商定工程公司于一周内提供基坑止水帷幕堵漏工程竣工图、专项施工方案、原材料合格证以及结算资料、工程资料后,再组织双方据此确定工程量。至此,双方就工程量的确定方式初步达成一致。
  第二次调解时,调解员组织双方按照第一次调解达成的方式确定工程量。工程公司备齐了上述材料并提交给房地产公司核对。对此,房地产公司表示,对工程公司出示的资料无异议,但存在两点意见:一是一些材料上缺乏监理签字。对该工程量有异议;二是对工程公司主张的部分工程款有异议。工程公司则提出监理未能签字的责任在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提出异议的工程费用系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不存在争议。此时,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调解陷入僵局。工程公司认为自己准备了大量材料后房地产公司依旧故意找借口拒不支付工程款,缺乏调解的诚意,双方为此僵持不下。为尽快解决分歧,调解员耐心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一方面,向房地产公司再次释明调解具有保密性的特点,调解解决有利于维护房地产公司的社会信誉度。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农民工的工资应当优先保障,工程公司作为承包人亦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地产公司再三考虑后同意与工程公司继续协商解决。另一方面,向工程公司分析了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现状,经耐心疏导工程公司同意就工程款金额作出让步。至此,调解员结合双方的矛盾焦点和心理预期,提前拟定调解方案。
  第三次调解时,调解员根据争议情况将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了区分,主动提出了调解方案。首先,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和工程款均无争议的部分,确认该部分工程款的金额。其次,就工程量无争议但对工程款有争议的部分,立即组织双方财务人员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现场计算,确定该部分工程款的金额。最后,就工程量和工程款均有争议的部分,对照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充分听取房地产公司关于施工质量的意见以及偿付能力的客观情况,充分考虑工程公司年末给农民工发放工资的迫切压力,组织双方折中确定该部分工程款的金额。最终,双方当事人确定工程款金额为84万元。关于支付方式,双方当事人产生了较大分歧。工程公司希望当场先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春节前支付剩余工程款。房地产公司则表示春节前只能支付一小部分,剩余工程款待次年年底付清。眼看调解工作又将陷入僵局,调解员在充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下,提出了春节前确保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春节后剩余工程款尽快支付的思路。经三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确定:房地产公司分批支付工程款,第一批支付工程款12万元、第二批支付工程款25万元、第三批支付工程款约4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内容复杂、项目繁多、涉及金额较大,既与房地产行业发展密切相关,又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需妥善化解。本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把握以上特征,组织有效调解。一是运用专业知识,发挥商会调解专业调解优势。充分考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特点,全面总结双方争议焦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既结合法律规定劝说当事人放弃不合法不合理的主张,又详细解读法律规定以消除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顾虑和担忧,确保双方当事人自愿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二是娴熟掌握运用调解技能。理清调解思路,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条理化,由易到难,逐步缩小争议范围。在调解陷入僵局时,提出切实有效的“破局”方案,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此外,牢牢抓住双方对调解结果的预期,准确掌握调解的节奏,张弛有度、快慢有序,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三是反复耐心沟通,夯实调解基础。调解过程中,面对双方当事人多次产生意见分歧时,调解员锲而不舍,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深入沟通,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倾听当事人意见,不断调整调解策略,想方设法弥合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为双方搭建畅通有效的沟通桥梁,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四是兼顾社会大局和双方当事人实际。既从法律角度逐一确认工程款金额,又从情理角度兼顾工程公司和农民工的正当利益诉求以及房地产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力争情理交融,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分期支付的调解协议,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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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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