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11-06)案例分析373
【案情】今年5月某天早上,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越马路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后林某经抢救无效死…

  【案情】今年5月某天早上,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越马路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后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天,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周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说法】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审理法院表示,刑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虽然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但弱势并不意味着可以做出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严重后果,同样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法院提醒,所有交通参与者都应遵守交通规则,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倘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保护现场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如造成人身伤亡,应当立即对受伤人员施以救助并拨打急救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切不可逃离现场。肇事逃逸难逃法网,非但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会受到更加严重的处罚。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魏哲哲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4年11月07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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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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