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新规12月1日起施行 多部门联合惩治切中电信诈骗“七寸”

延边刑事律师1年前 (2024-12-12)案例分析174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虚假购物、刷单返利、冒充客服领导熟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数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类型。

自12月1日起,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施行。被惩戒对象会在金融、电信网络和信用三方面面临惩戒措施。

11月26日,安徽省和县公安局民警走访苗圃种植大户,开展反诈宣传活动。通讯员 秦祖泉 摄

坚持过惩相当原则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介绍说,作为非接触性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能够实施,是因为有庞大的支撑电信网络诈骗违法活动的黑灰产从业者,通过出租出售电话卡和银行账户、贩卖个人信息、推广引流、程序开发、“跑分”洗钱等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除诈骗手法多变、技术对抗升级、作案窝点转移境外等原因外,犯罪团伙能够通过购买、租用、借用等方式源源不断获取他人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作案工具,也是此类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郑翔说。

根据《惩戒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三个或三次以上,或向三个以上的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的,即可被认定为惩戒对象。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三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两年,《惩戒办法》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体现过惩相当。

“《惩戒办法》是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两周年之际,进一步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郑翔说。

《惩戒办法》还提出,要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将被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近年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持续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截至目前,该平台已经归集超过1.8亿经营主体的超过780亿条信用信息,成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总枢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司长邢晓东说。

12月5日,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民警来到椒江区耀达路步行街,开展反诈宣传活动。通讯员 何文斌 摄

构建长效监督体系

《惩戒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电信网络惩戒措施。如何对被惩戒对象使用电信服务和互联网应用进行惩戒?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副局长刘伯超介绍说,具体来讲,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公安机关的惩戒名单后,会依据职责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对被惩戒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惩戒范围包括被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电信业务,以及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等。

“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存量业务的使用,二是不得为被惩戒对象办理新业务。”刘伯超表示,这些惩戒措施,“惩”只是手段,“戒”才是目的。一方面提高被惩戒对象的违法成本,在信息通信行业对被惩戒对象形成强大约束,促使被惩戒对象自身“戒除”失信行为,有效防范更多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能够对社会产生警示、震慑效应,引导各类主体合法合规使用电信及互联网业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最终,通过与其他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动构建“一处违法,多处受限”的长效监督体系,更好地服务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

刘伯超强调,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严格按照“依法依规、过惩相当”的原则,采取必要举措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在确定惩戒范围时,严格遵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在惩戒期内,会为被惩戒对象保留一张名下非涉案电话卡。

“这个非涉案电话卡可以绑定被惩戒对象名下互联网账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知情权,配合公安机关在惩戒通知书中向被惩戒对象明确告知相关权利和沟通渠道。工信部门将会同公安机关建立申诉救济机制,明确申诉受理、流转及处理流程,协同公安机关审慎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相关投诉、申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刘伯超说。

研判账户涉诈风险

据邢晓东介绍,按照《惩戒办法》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不要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不要参与帮助诈骗分子架设呼叫转接设备、推广引流、转移涉诈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在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治理过程中如何统筹风险防控与优化服务?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表示,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资金链”精准治理工作,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统筹做好涉诈风险防控和优化服务工作。

“我们配合公安机关精准研判账户涉诈风险,不采取‘一刀切’风险防范措施。健全风险防范体系,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严格履行实施风险防范措施的告知义务,健全评估和动态优化调整机制。加强技防建设,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持续提升风险防范措施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畅通群众申诉救济渠道,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及时受理并处置群众异议申诉,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持续提升支付服务水平。”杨青说。

杨青提醒:“大家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码用于接收、转移不明来历资金,不要为他人提供网上银行U盾、动态验证码等实名核验帮助,有效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共同构建‘识诈反诈’社会网。”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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