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参考案例:李某远危险作业案

延边刑事律师1年前 (2024-12-19)案例分析222

李某远危险作业案

——关闭消防安全设备“现实危险”的把握标准

  入库编号2023-05-1-058-002

  关键词 刑事 危险作业罪 现实危险 消防安全设备

  基本案情

  2020年,浙江省永康市雅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因安全生产需要,在油漆仓库、危废仓库等生产作业区域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器。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远作为公司负责人,在明知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会导致无法实时监测生产过程中释放的可燃气体浓度,安全生产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为节约生产成本而擅自予以关闭。2022年5月10日,雅某公司作业区域发生火灾,因喷漆车间已经连续几天停止作业,相关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未达到临界值,且发现及时得以迅速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5月16日至17日,消防部门对雅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且在上述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区域内发现存放有大量油漆、固化剂,遂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但李某远一直未予整改。经检验,上述油漆、固化剂均系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2)浙0784刑初7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远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远的行为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设施……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远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具体而言:其一,李某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经消防检查,因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消防安全隐患被责令立即整改,但一直未予整改。其二,其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一是危险具有现实性。涉案现场堆放了大量油漆、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一旦遇到明火或者可燃气体浓度达到一定数值,将引发火灾或者爆炸事故。二是危险具有紧迫性。案发前,涉案厂区曾发生过火灾,客观上已经出现了“小事故”,之所以没有发生重大伤亡等严重后果,是因为在发生重大险情的时段,喷漆车间已经连续几天停止作业,相关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恰好未达到临界值,且及时发现火情得以迅速扑灭,属于因偶然因素而侥幸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

  综上,对被告人李某远依法应当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李某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紧迫的危险,这种危险未及时消除、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于是否属于“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行为人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已经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了“小事故”,由于偶然性的客观原因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一

  一审: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刑初791号刑事判决(2022年10月8日)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sncda.com/?id=510

分享给朋友:

“入库参考案例:李某远危险作业案” 的相关文章

以买琴返佣金为名吸收资金2.43亿 获刑十年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林某借开设琴行机会,向数十名学员及家长、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2.43亿元,最终法院判决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林某向各被害人退赔1841万余元。…

以帮“捞人”为由骗取钱财 犯诈骗罪获刑十一年

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花钱捞人”的诈骗案,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依法追缴没收被告人杜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8万元。 经查明,2019年12月底,被害人李某找到杜某请其帮忙将涉嫌刑事犯罪的丈夫宋某从看守所释放出来,杜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

主播与公司解约 新媒体账号归谁?法院:注册人是谁就归谁

福州晚报讯(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佳盈)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一起涉新媒体账号使用权纠纷案件。小明(化名)是拥有上万粉丝的带货主播。2022年5月,小明与福建某文化公司签订一份品牌直播代运营合同,约定由小明协助该公司A账号在抖音平台进行品牌商品直播代运营销售,公司按店铺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小明支付代运营…

男子拳击训练后猝死 健身房承担两成赔偿责任

通讯员 葛伟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朱鲸润健身者在练习拳击过程中发生意外,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无锡梁溪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男子李某在健身房参加拳击训练后猝死,家属认为健身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诉至法院。2023年2月,李某到健身房进行拳击训练,由于是第一次,健身房为其安排了私教。在训练开始前,…

非法销售肉毒素 被告人因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判刑

近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依法宣判,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禁止被告人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美容行业经营活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潘某分14次从卖家处购进116瓶肉毒毒素,除部分自用外,另…

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单位可否不付工资

★案情简介孔某于2019年4月1日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业务开发工作。该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固定。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时至18时,周六、周日休息,但公司不实行打卡制度。双方约定孔某的月工资由底薪加提成组成,底薪为5000元,提成根据业绩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分别于2019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