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执行人作出还款承诺后隐匿行踪,隐藏财产,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延边刑事律师6个月前 (11-04)案例分析104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吴某某驾驶未年检、无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某某、吴某甲严重伤残。2018年5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江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吴某某向徐某某、吴某甲支付损害赔偿金134.41万元。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入狱。2019年12月,吴某某刑满释放后,在法院组织下向徐某某、吴某甲作出分期还款承诺,随后返回福建,从此音讯全无。立案执行后,承办法官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均未联系到吴某某,赴福建实地寻找也未发现其行踪和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因案件迟迟没有进展,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不断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

为切实破解本案执行难题,纾解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昌江法院将本案列为重点民生信访案件,在春节期间赴福建省晋江市查找被执行人吴某某行踪线索。经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和当地法院大力支持配合,昌江法院成功找到吴某某,并对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经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吴某某主动交代在家中存放10000元左右现金,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昌江法院依法将该案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刑事审理期间,迫于刑事制裁压力,吴某某通过家属代为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和徐某某的谅解。2024年10月,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吴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偿还款项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理,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即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动履行。被执行人吴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刑满释放并作出还款承诺后通过隐匿行踪拒接法官电话的方式逃避执行判决、裁定,导致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吴某某依法惩处,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藐视司法权威的零容忍,体现了人民法院为积极兑现当事人胜诉合法权益所作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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