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玲、张某人司法救助衔接社会救助案

【关键词】

司法救助  农村地区妇女儿童  综合帮扶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张某玲,女,1954年出生;张某人,女,2005年出生。二人分别系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张某麟的母亲、女儿。

2010年4月24日,何某因琐事与张某麟发生争执,一拳打向张某麟颈部致其后脑部撞击地面,造成颅内大量出血。经鉴定,张某麟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2010年9月9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何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9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何某提起上诉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麟的法定代理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1年7月1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何某等人赔偿张某麟损失116万余元,但因何某等人赔偿能力有限,民事赔偿款未能有效执行到位。2018年11月,张某麟经治疗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来源。2025年,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在联合该市农业农村局、民政局等部门开展“检护民益在身边”专项活动中,该市农业农村局将张某玲家庭列为重点司法救助线索移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审查办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司法救助调查核实程序。承办检察官多次深入张某玲、张某人家中、村委会及相关部门走访调查,全面掌握二人家庭经济状况、生活困难程度及实际需求。经审查,被害人张某麟案发前为家庭经济支柱,案发后构成一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一级护理,为维系其治疗,家庭耗尽全部积蓄,背负大额债务。张某麟婚姻亦发生变故,其年幼的女儿张某人由其母亲张某玲抚养。张某人于2024年9月考入大学,学费及生活费依靠自身寒暑假送外卖维系,面临辍学风险。张某玲年逾七旬,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与其共同生活的张某娜(张某麟妹妹)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无稳定工作,每月需负担高额医疗费用。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玲、张某人二人因家庭主要劳动力张某麟被害导致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救助,快速审核审批后向张某玲、张某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主动联合当地农业农村、民政、妇联及被救助人所在镇党委政府等单位,实地调查张某玲、张某人生活现状,召开圆桌会议共同研究制定综合帮扶方案:一是农业农村部门将张某玲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二是民政部门为张某玲家庭办理低保,落实困难生活补助等政策;三是联系定点医院对张某玲慢性病进行治疗;四是协助张某人向当地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对接其就读大学争取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和奖学金,引导提升其学习和生活的信心;五是属地镇党委政府统筹国家补助资金,对被救助人住房进行维修,改善居住环境;六是针对张某娜患病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情况,依托杭州市金华商会“老乡帮老乡”机制,为其协调安排合适工作岗位,增加张某玲家庭收入;七是妇联联合当地慈善企业家及爱心人士开展捐赠活动,全国人大代表、今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葛炳灶提供爱心帮助。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过程中,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原刑事案件代理律师违规向张某玲家庭收费,及时制发检察建议,金华市律师协会依照规定责令代理律师退还违规收取的代理费,并在全市范围开展专项整治,促进当地法律服务行业治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民生无小事,事事关民心”工作理念,立足职责,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司法救助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对因案致困的农村地区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定群体,既要通过深入调查核实,精准识别救助需求,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被救助人急迫困难;又要针对被救助人家庭长远困境,主动衔接开展社会救助,与有关部门构建多元融合救助帮扶体系,变“输血式”救助为“造血式”帮扶,提升救助质效。结合案件办理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充分展现检察为民的履职担当,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与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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