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光等人销售伪劣种子案

延边刑事律师5个月前 (03-16)案例分析119
【关键词】销售伪劣种子罪  大豆种子  农资打假  行刑衔接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光系北京某种子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23年2月至9月,张某光伙同被告人郭某全、王某华,在该公司无种子销售资质、无“某农76号”大豆种源的情况下,以“示范种植”推广繁育新品种为名,向河南省淮滨县2…

【关键词】

销售伪劣种子罪  大豆种子  农资打假  行刑衔接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光系北京某种子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23年2月至9月,张某光伙同被告人郭某全、王某华,在该公司无种子销售资质、无“某农76号”大豆种源的情况下,以“示范种植”推广繁育新品种为名,向河南省淮滨县21户农户谎称销售“某农76号”大豆种子,诱使农户签订《零农残高产大豆种子(非转基因)示范种植收购合同》。随后,将自行繁育且未经检测、备案的“白袋”包装种子冒充“某农76号”大豆种子提供给上述农户,收取种子、化肥款共计40万元。农户种植后,大豆出现植株花期不一、结荚不实、籽粒霉烂等情况,导致大面积减产。经河南省淮滨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测产和田间实验,平均亩产仅40.4公斤,远低于当地大豆平均亩产。经河南华育作物分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涉案种子与“某农76号”系不同品种。经价格评估,农户因减产造成的损失达216万余元。

2024年12月5日,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张某光、郭某全、王某华提起公诉。2025年5月28日,淮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张某光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郭某全、王某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光上诉。2025年8月29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线索后,经调取并核查行政执法卷宗,发现该案涉嫌犯罪,遂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线索,公安机关随后立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针对张某光“零口供”、同案犯供述不稳定的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种子来源、授权资质、物流检疫、销售备案等关键节点,梳理授权、生产、销售、种植流程,及时收集固定销售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物流信息以及种植现场情况、伪劣种子样本等客观证据,全面固定证人、被害人言词证据。通过有效介入,固定关键定罪证据,促使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区分“示范种植”与“非法销售”的界限。针对张某光关于其是“示范种植”而非种子销售的辩解,检察机关认为,“示范种植”的本质在于展示品种优势和收集数据,是进行技术推广而非商业交易。通过审查交易模式、资金流向及权利义务关系相关证据,围绕农户需要支付种子款这一事实,认定张某光等人是以牟利为目进行种子销售而非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系以“示范种植”之名行非法销售之实。二是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针对张某光关于种子来源于某农业大学、其不具有销售假种子的主观故意的辩解,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围绕“种子来源”补充侦查,向“某农76号”研发单位某农业大学调查核实,最终查明被告人张某光在该农业大学仅获取14斤“某农76号”样本种子,远低于其最终销售的1万余斤种子量,足以证明张某光明知所售种子并非“某农76号”。三是准确查明损失数额。根据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农户购买种子的数量以及现场勘验情况,确定实际种植面积为2100亩。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调取本地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的大豆平均亩产及市场监管部门大豆交易收购均价等数据,委托专业机构依据实际产量与上述参考数据之间的差距,出具损失数额的评估报告。四是全力追赃挽损。通过证据开示、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三人共赔偿受损农户65.5万元,为受损农户挽回部分经济损失。

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同时,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推动行业监管。针对种子销售监管不严等问题向农业农村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开展市场清查工作,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2件。二是深化助农服务。成立“检察助农工作站”,定期安排检察官现场开展法律维权知识普及,及时登记农户诉求,向民事检察部门移送监督线索3件。三是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针对本案暴露出的行刑衔接不畅等问题,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会签《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畅通行刑双向线索移送、专业咨询、协同治理渠道。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制售伪劣种子犯罪,筑牢粮食安全司法防线。种子安全关乎粮食安全,销售伪劣种子等坑农害农行为,不仅侵害农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还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以“示范种植”等方式变相销售伪劣种子的犯罪行为,对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坚持惩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以检察履职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粮袋子”和“钱袋子”,净化农资市场,护航粮食生产。

(二)强化行刑衔接,凝聚农资安全执法司法合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利于全面、精准打击农资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托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线索发现、监督移送、立案侦查的全流程衔接,有效破解了伪劣种子犯罪发现难、移送难等问题。推动司法与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互移、联合研判的工作机制,形成行政执法有力度、刑事司法有深度的联动局面,确保查办涉农案件事实清、定性准、效果好,共同守护农资安全、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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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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