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某受贿案——依法惩处农机购销领域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3年,被告人褚某利用担任某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农业机械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农机销售、获取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39万余元。归案后,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部分犯罪所得。
  【办理情况】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褚某犯受贿罪,向洪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洪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褚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褚某具有立功、坦白、退缴部分犯罪所得等情节,以受贿罪判处褚某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七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褚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农机购销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依法规范农机购销市场秩序、提高现代农机使用率,是降低农户经营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本案中,被告人褚某身为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农机购销领域特别是农机购销补贴环节,以权谋私,非法收受财物,损害农民切身利益,破坏农机购销市场秩序。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有力维护农机购销市场秩序,彰显了司法机关护航乡村全面振兴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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