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公司诉某迁建工程管理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护航黄河滩区迁建重点民生工程,依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
【基本案情】2017年,为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某迁建工程管理局与当地乡、县政府启动黄河滩区迁建民生工程。经招投标,某建设公司中标并与该局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政府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合同专用条款明确:“工程量清单错误,不调整合同价格”“合同为不调…
【基本案情】
2017年,为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某迁建工程管理局与当地乡、县政府启动黄河滩区迁建民生工程。经招投标,某建设公司中标并与该局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政府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合同专用条款明确:“工程量清单错误,不调整合同价格”“合同为不调价合同”。工程竣工后,某建设公司于2024年7月以施工期间材料费、人工费上涨及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为由,与迁建管理局就结算依据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关于“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案涉工程招标时已附施工图纸,合同明确约定不因工程量清单错误或价格波动调整价款。建设公司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已明知合同内容、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情况,且招标文件已附施工图纸,其对工程量清单及价格风险具有充分的预见能力,在投标及施工过程中也未提出异议。现以价格上涨等为由主张调增工程价款,缺乏合同依据。据上,法院判决案涉工程价款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进行结算,驳回某建设公司关于调增价款及以鉴定意见替代审计结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护航黄河滩区迁建重点民生工程、依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典型案例。裁判明确认定了政府投资项目中“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在审计结论已作出且不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时,当事人不得以司法鉴定意见变相推翻合同约定、突破审计结论,有效遏制了“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市场乱象。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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