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失职致高龄老人坠楼应担责 ——张某与某颐养院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88岁)患有老年痴呆、幻想症,系轻度失能老年人。张某及其家属与某颐养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该院为张某提供照护服务,包括“全门禁管理,保障安全;及时安抚情绪,心理慰藉”。合同履行期间,张某因情绪不稳多次向工作人员求助,值守人员仅在门外简单应答,未按护理级别实施安抚、巡查等有效照护措…

基本案情

张某(88岁)患有老年痴呆、幻想症,系轻度失能老年人。张某及其家属与某颐养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该院为张某提供照护服务,包括“全门禁管理,保障安全;及时安抚情绪,心理慰藉”。合同履行期间,张某因情绪不稳多次向工作人员求助,值守人员仅在门外简单应答,未按护理级别实施安抚、巡查等有效照护措施。后张某自行攀爬四楼窗户坠落至三楼平台,身体严重受伤致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颐养院承担赔偿责任。某颐养院辩称,事故系张某擅自脱离看护区域所致,防护栏因政府消防整改拆除属客观情况变化,机构无过错。

处理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案涉养老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养老机构应依约履行照护与安全保障义务。养老机构明知老人为高龄失能老人,在老人情绪反常、多次求助时,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巡查、安抚与干预服务,仅门外简单回应,管理与安全保障存在明显不当,已构成违约。养老机构因消防整改拆除防护栏后,未采取替代性安全防范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其免责抗辩不能成立。鉴于老人系轻度失能,对攀爬窗户的危险性具有基本认知,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法院判决由养老机构承担主要责任,老人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典型意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前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安度晚年,养老机构安全直接关系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如何推动养老机构规范运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成为民生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养老机构作为养老服务合同的一方,负有依约提供相应照护服务的义务,但其履约失职致使老年人伤残,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既坚决追究失职机构的法律责任,又避免过度归责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实现老年人权益保障与养老产业健康发展有机统一,有力传递 “养老有责、失职担责” 的司法导向,为构建安全可靠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坚实司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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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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