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开公司诉某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某县税务局征缴税款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开征的税种。地下车位可售面积的认定会影响增值额扣除项目的计算和适用税率的认定,纳税企业的报税材料仅有公用建筑面积总数而未明确每个车位的公摊面积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正当程序原则,给予纳税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商请有…
【裁判要旨】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开征的税种。地下车位可售面积的认定会影响增值额扣除项目的计算和适用税率的认定,纳税企业的报税材料仅有公用建筑面积总数而未明确每个车位的公摊面积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正当程序原则,给予纳税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商请有权机关进一步认定车位可售面积的机会,同时,在作出对纳税企业重大不利决定前,充分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程序公正保障实质正义。
【基本案情】
2023 年4 月10 日,某县税务局第二分局向某房开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核定某房开公司应补缴土地增值税2000余万元。某房开公司不服,向某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某县税务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税务事项通知。某房开公司不服,认为税务事项通知以案涉房开项目地下车位专有面积计算车位建筑面积错误,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税务事项通知及复议决定。经审理查明,案涉报税材料虽未将地下车位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到每个地下车位,但能证明公用建筑面积的总数。人民法院认为,某县税务局在复议过程中发现上述可售建筑面积的认定问题,其发函给某县自然资源局询问车位面积登记办理等情况,系积极履行审查职责,应予正面评价;但某县税务局第二分局、某县税务局均未给予纳税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商请有权机关进一步认定车位面积的机会,径行以案涉地下车位的专有面积计算增值额扣减项目,将地下车位公用建筑部分的成本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对某房开公司案涉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和适用税率认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遂判决撤销案涉税务事项通知及复议决定,并责令某县税务局第二分局重新作出税务处理。
【典型意义】
税收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妥善化解涉税争议,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从全省各地的实践看,对于地下车位可售面积的认定不尽统一。税务执法实践不统一必然不利于建立规范有序的税收执法秩序,亦违反“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本案通过再审纠错,保障纳税企业的合法权益,对规范税务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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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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