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资连锁公司诉某区农业农村局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案
【基本案情】2022 年,某农资连锁公司与某农科院达成“安豆10 号”大豆种生产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某农科院向钟某某提供 “安豆10 号”种子205 公斤进行种子扩繁。之后,钟某某以较低单价采购96 吨此类大豆种,自行设计、印刷“安豆10…
【基本案情】
2022 年,某农资连锁公司与某农科院达成“安豆10 号”大豆种生产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某农科院向钟某某提供 “安豆10 号”种子205 公斤进行种子扩繁。之后,钟某某以较低单价采购96 吨此类大豆种,自行设计、印刷“安豆10 号”标签并安排员工在外包装上张贴,以每公斤27 元的单价向某区12 个乡镇出售9 万余公斤,销售收入250 余万元。某区农业农村局经过相关调查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50 余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 余万元。某农资连锁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人民法院认为,某区农业农村局未考虑经田间测产案涉大豆产量比上年增产等因素,作出的处罚决定过罚不当。经人民法院协调化解,某区农业农村局将罚款2500 余万元变更为罚款60 万元,某农资连锁公司接受处罚并自愿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遵循“如我在诉”的审判原则,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政,将协调化解工作贯穿行政审判始终,采用协调、调解等柔性方式,敦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既降低了企业维权成本,又减少了行政机关与企业的直接冲突。人民法院运用过罚相当原则处理此类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作用,为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对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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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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