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陕西省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

延边刑事律师2个月前 (08-04)案例分析76
【关键词】行政许可 送达时限 承诺制 比例原则 撤销【基本案情】2022年8月10日,申请人某公司向被申请人陕西省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同步向该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承诺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配齐5辆及以上符合道路运输车辆…

【关键词】

行政许可 送达时限 承诺制 比例原则 撤销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0日,申请人某公司向被申请人陕西省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同步向该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承诺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配齐5辆及以上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值、安全技术标准的营运车辆,并完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手续。2022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制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因交通运输部门核查认为申请人申报材料中的停车场需调整,经申请人调整停车场后于2023年4月24日重新核发新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2023年8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8辆运输车辆的购置发票,陆续办理并于2024年5月7日取得所有证照材料。2024年4月3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自2022年10月11日行政许可作出后超过1年未配齐车辆并办理相关证件,据此作出撤销申请人案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5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是否存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后一年内未履行承诺的问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对于尚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未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无从知晓许可内容,亦无法履行承诺义务,其于2023年4月24日领取新的许可证,履行承诺的期限应当以领取新的许可证之日起算。被申请人将2022年10月11日作为履行承诺起算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在期限内购置8辆合规运输车辆,并于2023年8月14日主动向被申请人提交购置发票,客观上已达到承诺的车辆配置标准。申请人未完成所有审批备案手续,系因新增运力审批、公安交警备案等行政机关审批流程导致,并非企业主观怠于履行承诺。被申请人未考虑多部门审批带来的客观用时及企业主动履约的事实,直接作出撤销许可的严厉处置,该行政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有悖于最小侵害的比例原则精神。行政复议机关查实上述情况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包括遵循法律文书送达生效的法定规则,也要注意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如在行政许可审批中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和行政审批环节等多重因素。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后未及时送达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以该行政许可作出之日起计算承诺履行时限,违背了行政许可送达效力认定规则。同时,申请人实际取得行政许可后已按照承诺事项购置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实质上已符合行政许可审批条件。因在办理相关运营手续中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影响了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时间,行政机关执法时应给予充分考虑,同时遵循比例原则,作出对企业权益损害最小的处置方式。行政复议机构查实案件情况后,依法纠正行政机关错误的行政行为,既切实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稳定市场主体经营预期,也为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厘清执法尺度,引导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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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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