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洋活化石”红海龟 三被告人获刑罚

延边刑事律师1年前 (2025-04-06)案例分析189
红海龟是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明确列示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还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日前,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涉案三人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红海龟,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刑罚并承担环…

红海龟是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明确列示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还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日前,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涉案三人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红海龟,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刑罚并承担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费用。300余位渔民通过共享法庭同步观看了庭审直播。

  2023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驾驶渔船出海作业期间捕获海龟一只,并将海龟死体运回港口。9月23日,被告人王某以1300元的价格向张某收购该海龟死体,并以2600元的价格将上述海龟出售给被告人蒋某。

  经鉴定,该海龟属于红海龟,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万元。

  案发后,蒋某、王某、张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自动至宁波海警局象山工作站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王某、张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红海龟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蒋某、王某、张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应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蒋某、王某、张某共同承担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费用15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琳熠 周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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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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