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洋活化石”红海龟 三被告人获刑罚

延边刑事律师8个月前 (04-06)案例分析101

红海龟是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明确列示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还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日前,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涉案三人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红海龟,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刑罚并承担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费用。300余位渔民通过共享法庭同步观看了庭审直播。

  2023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驾驶渔船出海作业期间捕获海龟一只,并将海龟死体运回港口。9月23日,被告人王某以1300元的价格向张某收购该海龟死体,并以2600元的价格将上述海龟出售给被告人蒋某。

  经鉴定,该海龟属于红海龟,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万元。

  案发后,蒋某、王某、张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自动至宁波海警局象山工作站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王某、张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红海龟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蒋某、王某、张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应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蒋某、王某、张某共同承担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费用15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琳熠 周芮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sncda.com/?id=724

分享给朋友: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洋活化石”红海龟 三被告人获刑罚” 的相关文章

出租17张银行卡 获刑二年三个月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缴违法所得。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份至2021年4月期间,黄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明知上线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以及收购的13张银行卡,出租给上线用...

未经允许情况下被拍摄 消费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未经允许情况下被拍摄 消费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现在,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网络宣传自己的产品,在这个过程中,不少商家在未得到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拍摄消费者消费时的视频,并将视频上传到网上用于宣传。还有的商家则使用直播的方式,展示消费者的消费过程。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又该如何正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拍摄消费者理发视频公开发布...

空调外机安装在公共区域 业主被邻居起诉扰民 法院判决:移机!

因为空调外机的安装位置,四川峨眉山市一小区业主徐女士被邻居起诉到了法院。徐女士称,其客厅空调风管机外机安装时征得物业和邻居同意,且小区很多空调外机都安装在同一位置。  而邻居段女士却认为,徐女士放置空调外机的位置系公共部位,并非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外机位,当初没想到会对自家产生影响,所以未反对安装。但入...

车位尺寸“缩水”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广德法院判决解除转让合同并返还车位款

业主全款购买一地下车库车位后,发现车位尺寸“缩水”,无法正常使用。近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被告宣城某房产公司返还原告车位转让款5.9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梁某与宣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宣城某房产公司将广德某小区地下...

“隔空猥亵”后传播视频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该院受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隔空猥亵”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案,判决全额支持受害未成年人的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承办此案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崔璐紧攥着判决书,长舒了口气。2023年8月,北京的一位母亲偶然发现,13岁的女儿周甜...

他驾车夺回“自己”的财物,判刑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翔法强行夺回自己质押的财物,也会构成犯罪?近日,翔安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被告人欲以假钞骗回质押物未果,遂将自己质押给他人的车辆和黄金强行夺回。最终,他被法院认定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眼见欺骗不成,强行夺回“自己”的财物今年3月,被告人小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