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开盒”链条上的违法者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5-04-16)案例分析371
“开盒”。3月,伴随一场网络舆论事件,“开盒”这个曾经小众的网络用语,开始变得广为人知——利用非法手段公开曝光他人隐私数据与信息,引导好事者对他人进行电话骚扰、语言攻击、恐吓威胁等违法行为。互联网时代,这样的事件一旦发生,对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堪称巨大,轻则销号退网,重则正常生活遭受严重干扰。为泄私…

“开盒”。

3月,伴随一场网络舆论事件,“开盒”这个曾经小众的网络用语,开始变得广为人知——利用非法手段公开曝光他人隐私数据与信息,引导好事者对他人进行电话骚扰、语言攻击、恐吓威胁等违法行为。

互联网时代,这样的事件一旦发生,对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堪称巨大,轻则销号退网,重则正常生活遭受严重干扰。

为泄私愤污蔑他人为“小三”,月嫂公司员工售卖个人信息数万条,平台企业管理失责不作为……人民日报大江东工作室在近期对一些案件的采访中了解到,违法者之所以能够实现“开盒”,主要是对他人个人信息的违法掌握。从个人信息的违法搜集,到违法出售获利,再到违法购买曝光,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

近年来,各部门加大了对这个“链条”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一些典型案例中,违法曝光他人信息的网民被判赔偿并写下道歉信公开发布,搜集贩卖公民信息的罪犯锒铛入狱,面对“开盒”“网暴”不积极作为的网络平台也要承担责任、付出代价。

个人泄愤“开盒”,被判公开道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曾通报过这样一起案件——

在结束一段失败的婚姻后,李女士无法走出负面情绪,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发布自己离婚后的心情点滴和生活状况。

法院介绍,李女士仅凭前夫在交谈中提到过许女士的名字,就贸然认定许女士是介入自己婚姻的“小三”,在发布的视频、文章中多次对许女士使用“小三”“绿茶”等侮辱性言辞,甚至公开披露了许女士的姓名、手机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文章一经发布,被众多网友浏览、转发、评论。自此,许女士和家人不断收到陌生人发来的充斥着谩骂、指责与攻击的私信,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许女士不堪其扰,将李女士起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帮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对于许女士介入其婚姻的说法仅为其主观猜测,相关文章、视频在网络上的公开传播,导致许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应认定其侵害了许女士的名誉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要求李女士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向许女士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以及因维权产生的公证费等损失8000余元。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李女士一直没有履行应尽义务。2024年1月,许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一些人的观念中,赔礼道歉是一件很没面子的事,一些侵权人宁愿罚款也不愿赔礼道歉。实践中,赔礼道歉是一个不易实现的执行目标。”虹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石录贇介绍,李女士在主动缴纳了应赔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等后,案件卡在了书面道歉声明的内容上。

李女士最初简单书写的道歉信,文字表述敷衍和生硬,缺乏真诚的悔意,不过百字的内容,有多处文字是直接摘抄自判决书。对此,受害者许女士并不接受。

“写过了不等于履行完毕”“赔礼道歉是不是应该让对方感受到诚意?”“如果拒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经过释法说理,法官说服李女士对道歉信进行修改,并取得许女士对内容的认可。

“我尊重法院的决定,郑重地给许女士进行道歉……在此表达我深深的歉意!”2024年3月21日,被执行人李女士依据法院判决,在其两个社交网络平台的账号上同时发布了道歉信,并持续刊登15日。

“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的言论都应当建立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基础之上。”石录贇说,希望这起关于尊重和歉意的执行,能为大家带来思考。

非法搜集售卖,获判有期徒刑

近年来,在一些非法搜集、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中,许多违法犯罪人员成为被告,甚至被判刑。

去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刘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被提起公诉。

王某某是某产房月嫂服务公司派驻在医院的文员,负责登记母婴信息等工作,掌握了包括婴儿父母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某摄影工作室经营者在拓展新生婴儿业务时结识了王某某,商议从她手中购买婴儿父母信息。王某某同意后,又拉拢公司总文员刘某某以提供更多信息。

静安区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资料图片

经侦查,王某某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达3.9万余条,刘某某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达3.8万余条。两人获利达31万余元。检察官认为,两人出售信息条数、违法所得金额超过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标准10倍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摄影工作室经营者被另案处理。按照刑法规定,该类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开盒”类事件中,许多个人信息在外网、“暗网”上贩卖,这些行为背后的责任人,同样会被司法机关严厉打击。

李某,原为上海某网络公司员工。2020年6月至9月间,他制作了一款具有非法窃取安装者相册照片功能的“黑客软件”,发布于“茶马古道”暗网论坛售卖,并伪装成“颜值检测”软件发布于“芥子论坛”提供免费下载,窃取安装者相册照片共计1751张,其中部分照片含有人脸信息、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1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同年,李某在“茶马古道”暗网论坛购买“社工库资料”并转存于网盘。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社工库资料”含有户籍信息、QQ账号注册信息、京东账号注册信息、车主信息、借贷信息的情况下,仍将网盘链接分享至某QQ群,提供给群成员免费下载。

判决书显示,经鉴定,“社工库资料”包含公民个人信息1.5亿余条,经去除无效数据并进行合并去重后共计8100万余条。

出生于1995年的李某,最终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获取的相关公民个人信息被勒令删除。

平台敷衍失责,承担侵权责任

在一些“开盒”事件中,对受害者的信息披露,侮辱、谩骂往往发生在网络平台上。一些判决案例显示,一旦发生类似情形,网络平台也不能置身事外,如不积极采取措施,同样会被追究责任。

去年1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网络欺凌相关案件。该案中,被告李某(此前已被判刑)将初中女生的裸照、视频发布在国内某头部短视频网络平台;某科技公司作为该短视频平台运营方,对于被告李某的侵权事实构成“应当知道”却未做处理,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夏天,24岁无业游民李某在网上结识了一初中女生。网恋中,李某诱骗其多次视频裸聊,并通过录屏、截屏方式获取其裸照、视频。两人分手后,李某将部分裸照和视频发布在某网络视频平台,并扬言要发给女生的同学,以此威胁继续保持恋爱关系。

女生家长得知此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随即被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虽然李某已受到刑事处罚,但女生一家人得知涉案照片、视频仍以“仅自己可见”的形式留存于李某的该网络平台账号后台,当即致电平台要求删除。平台客服以“该信息已不处于公开状态,无法删除”为由拒绝。

为避免遭受二次伤害,女生与家人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李某及短视频平台运营方。

松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作为全国知名的头部网络短视频平台运营方,是具有较大经营规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避免其平台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尤其涉及色情等严重侵权信息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由于涉案信息明显侵权,审核难度较低,且涉案照片、视频已公开发布数天,在平台上发现该信息具有较大可能性。法院认为,平台具备充分的审核、信息管理能力及技术可能性。该平台不仅未能在审核阶段提前发现,甚至任由该信息在平台留存数天并公开传播,未做任何处置,最终是李某“看到有很多人看,自己有点害怕了”,主动转为“仅自己可见”。该平台的不作为,显然不符合社会对平台管控能力的预期。

审理过程中,被告某科技公司向法院表示,对李某的平台账户做永久封禁处理,涉案视频及文字内容均已被删除,并得到原告方确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格权保护审判白皮书。资料图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侵犯人格权案件中,某用户在B公司经营的社交网络平台上以当事人王某照片为头像注册用户,并在平台上接连发布了多篇日志、照片及留言,使用辱骂、攻击的措辞声称王某是“第三者”。

王某要求B公司删除该用户上传的照片及相关言论,但B公司仅删除了王某的相关照片,未对相关言论予以删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平台主页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服务条款中提示用户不得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侵权,尽到了事前提示的义务;B公司在接到王某的投诉后,及时对相应的照片进行了处理,尽到了事后监督的义务等,故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王某在发现侵权信息后曾多次要求B公司屏蔽该用户,B公司在接到王某通知后仅处理了相应照片,而未对侵权用户的网页予以屏蔽或者断开该侵权链接,显然,B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B公司应对王某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改判B公司刊登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上海市一中院法官提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通知—取下”制度,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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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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