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在校大学生陷入“帮信”深坑

延边刑事律师6个月前 (05-26)案例分析67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31日,被告人祁某某明知上线利用银行卡对非法资金进行转账,为获取报酬,仍将自己名下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手机、身份证予以提供,非法获利3000元。

经鉴定,被告人祁某某提供的自己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于2023年3月31日资金流入金额合计1207368.07元。2023年4月1日,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3年4月3日退缴了全部非法获利。

裁判结果

南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赔偿了上游被骗人的损失,取得了上游被骗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参考评估意见,综合被告人祁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祁某某可以适用缓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祁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祁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大学生群体作为网络社会的主力军,现已成为电信诈骗案件高危群体,往往是在实习、兼职过程中误入歧途,或因交友不慎在朋友的引诱下出租、出售银行卡,因法律意识淡薄、即便知晓是违法事情但心存侥幸,“工作”轻松、成本低、来钱快、对象牙塔里的学生诱惑很大。针对社会经验不足的大学生,坚持贯彻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力争将迷途青年拉回正轨,也希望大学生们在找工作时擦亮眼睛,树立法治思维,在心中绷紧遵规守法的弦。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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