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为办理贷款提供银行卡沦为电诈帮凶

延边刑事律师1年前 (2025-05-26)案例分析169
基本案情被告人胡某为办理贷款,在明知上游资金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给他人过账41万余元,并于2023年8月9日15时35分03秒在湖南省岳阳市浦发银行取款137920.10元后交给对方。裁判结果南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资金系违法,仍然帮助取现,其行为构成掩饰、…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为办理贷款,在明知上游资金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给他人过账41万余元,并于2023年8月9日15时35分03秒在湖南省岳阳市浦发银行取款137920.10元后交给对方。

裁判结果

南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资金系违法,仍然帮助取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协助、配合上游犯罪人转移赃款,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仍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胡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网络贷款方式兴起的当下,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需求人群的急切心理乘机而入,以办理贷款需要刷银行流水等理由,收取相关银行卡、手机卡、U盾等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出售、出租相关银行卡后又提供转账、“刷脸”等行为配合转移赃款的,客观上属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的追诉和打击。因此,切勿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出借、租赁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洗钱的“工具”。

法条链接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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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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