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共区域古树负管理养护义务   ——刘某与某经济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延边刑事律师11个月前 (09-03)案例分析155
基本案情 刘某建造案涉三层房屋生活居住,旁边公共区域有一棵百年榕树,距离房屋约5米,树径约1.3米。榕树树身因年久欠养护被白蚁侵蚀突然倒塌,导致案涉房屋受损。刘某起诉要求某经济社赔偿房屋维修费。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树木位于某经济社内公共区域,属于该经济社集体所有。该…

基本案情

  刘某建造案涉三层房屋生活居住,旁边公共区域有一棵百年榕树,距离房屋约5米,树径约1.3米。榕树树身因年久欠养护被白蚁侵蚀突然倒塌,导致案涉房屋受损。刘某起诉要求某经济社赔偿房屋维修费。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树木位于某经济社内公共区域,属于该经济社集体所有。该经济社对古树负有日常管理和养护义务,其不能证明自己对案涉损害后果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某经济社向刘某赔偿房屋维修费。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对于在农村集体范围内的古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以无法考究种植者等理由免除自身管理和养护责任。如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古树倾倒、毁坏,造成他人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对于提高全社会古树保护意识,提升公共区域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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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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