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亚硝酸盐致学生集体食物中毒 被告人获刑7年

延边刑事律师1年前 (2025-09-11)案例分析200
2021年3月,被告人侯某与某小学签订供餐协议,由其经营的饭店负责供应某小学学生午餐。同年4月8日,侯某明知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存储、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仍在其给某小学供餐的排骨中添加亚硝酸盐,该小学学生食用后,56人出现头疼、呕吐等食物中毒症状并住院治疗。经诊断,上述学生均系亚硝酸盐中毒。…

2021年3月,被告人侯某与某小学签订供餐协议,由其经营的饭店负责供应某小学学生午餐。同年4月8日,侯某明知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存储、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仍在其给某小学供餐的排骨中添加亚硝酸盐,该小学学生食用后,56人出现头疼、呕吐等食物中毒症状并住院治疗。经诊断,上述学生均系亚硝酸盐中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造成56人严重食物中毒,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亚硝酸盐是肉类制品加工中经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有护色、防腐功能。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亚硝酸盐允许在腌腊肉、酱卤肉等八类肉制品中使用,最大使用量为0.15克/千克,在不同肉制品中的最大残留量为30毫克/千克至70毫克/千克不等。亚硝酸盐虽然是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具有较强毒性,且潜伏期短,中毒发病迅速。为有效防止亚硝酸盐中毒事故发生,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公告,明令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存储、使用亚硝酸盐,仅允许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本案中,被告人侯某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前往其经营的饭店开展亚硝酸盐滥用添加检查、明知饭店不允许使用亚硝酸盐的情况下,既未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关于亚硝酸盐使用主体的要求,又严重超出限量标准使用亚硝酸盐,造成56名小学生严重食物中毒的特别严重后果。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体现了从严惩处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犯罪的鲜明立场,对警示、震慑此类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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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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