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等16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通过网络销售含有违禁成分的保健食品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明知购买的某品牌牡蛎粉、牡蛎肽压片糖果等牡蛎类保健食品中含有西药成分,仍通过某宝、某多等网络平台销售。经鉴定,查扣的…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明知购买的某品牌牡蛎粉、牡蛎肽压片糖果等牡蛎类保健食品中含有西药成分,仍通过某宝、某多等网络平台销售。经鉴定,查扣的涉案牡蛎类产品中含有他达拉非、西地那非成分。各被告人涉案销售额33万余元至2000余元不等。
【裁判结果】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主动退缴部分赃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据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刘某某等1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他达拉非、西地那非属于处方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滥用上述药物可能引发严重心血管疾病风险。本案中,多名被告人明知保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利用网络平台层层转销,严重损害消费者健康权益,应予严惩。本案警示广大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应严格履行进货检查义务,自觉抵制来源不明、质量存疑的产品,主动维护网络销售的良好生态。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应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正规网店,对宣称“奇效”“速效”等产品保持警惕,切勿因轻信落入陷阱。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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