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闫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粉皮中过量添加“明矾”、超范围添加苯甲酸钠(防腐剂)

延边刑事律师2个月前 (06-18)案例分析76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夫妻)在生产粉皮(又称“凉皮”“拉皮”)过程中,添加硫酸铝铵(俗称“明矾”)、苯甲酸钠并对外销售。2022年12月,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火花分局告知被告人闫某某,其所销…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夫妻)在生产粉皮(又称“凉皮”“拉皮”)过程中,添加硫酸铝铵(俗称“明矾”)、苯甲酸钠并对外销售。2022年12月,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火花分局告知被告人闫某某,其所销售的粉皮被抽检且结果不合格,其中铝残留量1312mg/kg(技术要求≤200mg/kg),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等不得在制作粉皮过程中使用。后二人在制作粉皮过程中,为延长粉皮保存时间,仍过量添加硫酸铝铵、超范围添加苯甲酸钠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2万余元。2023年6月,公安机关从二人家中查出尚未卖出的粉皮约20公斤,经检测,粉皮中铝残留量为938mg/kg,并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残留,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裁判结果】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李某某、闫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并履行了公益诉讼相关义务,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同时禁止闫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任何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硫酸铝铵作为食品添加剂,虽可在部分食品中使用,但必须严格控制使用量;而苯甲酸钠作为防腐剂,仅允许在特定食品中使用,粉皮制作中不得添加。长期摄入“明矾”使用量超标的食品,会损害骨骼和神经系统,尤其对老人、儿童和肾功能较弱的人群危害更大;超范围使用防腐剂也可能带来健康风险。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在被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告知产品不合格、添加剂使用违规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继续生产、销售,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应予严惩。本案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主动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添加剂使用规范,切莫因一己私利触碰法律红线。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凉皮、粉皮等加工食品时,对外观过于鲜亮、口感异常等产品保持警惕,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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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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