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刑事律师】强迫交易罪罚金一般不影响反垄断行政罚款 ——某公司与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延边刑事律师2个月前 (09-14)案例分析106
【基本案情】 某地部分混凝土企业成立“混凝土协会”,在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孔某等人的提议和主导下,当地21家混凝土企业多次统一提高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某公司等成立销售公司,以“混凝土协会”名义制定并实施“配额制定向销售”“高交低补”“不能私下扩大产量”等管理细则。孔某等人还组建了“服务队”,以举报、言…

【基本案情】

  某地部分混凝土企业成立“混凝土协会”,在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孔某等人的提议和主导下,当地21家混凝土企业多次统一提高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某公司等成立销售公司,以“混凝土协会”名义制定并实施“配额制定向销售”“高交低补”“不能私下扩大产量”等管理细则。孔某等人还组建了“服务队”,以举报、言语威胁、阻挠施工等方式逼迫施工方,排挤外地企业。2020年11月,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某公司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3000万元;孔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7月,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公司达成并实施固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对其处以2017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计2700余万元。某公司不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被诉处罚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同一行为已被在先刑事判决判处罚金,不应再被处以行政罚款,且罚款基数应扣减刑事判决认定的强迫交易罪的销售额,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与强迫交易罪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某公司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处罚金,并不影响依法另行对某公司垄断协议行为作出罚款,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刑法对相关个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与反垄断法对相关经营者反竞争行为的定性和评价,所针对的行为各自独立,原则上可分别予以定性和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罚金折抵的规定以“同一违法行为”为前提,强迫交易罪与横向垄断协议在客观行为表现方面明显不同:前者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以暴力或胁迫为手段;后者发生在同业竞争者之间,以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或协同行为为特征且不以暴力为条件。二者的行为构成、保护法益、规制目的均不相同,一般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且涉案在先刑事判决与本案被诉决定所涉交易项目亦不完全重合。故人民法院就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不影响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垄断协议行为处以罚款。关于罚款基数,横向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是全面和长期的,在计算“上一年度销售额”时应当以客观数额作为计算罚款的基数,无需对某一单笔交易价格是否受垄断行为影响进行评估并从上一年度销售额中进行剔除。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就在先的刑事罚金与在后的反垄断行政罚款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审查,系统阐释了“同一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明确刑事罚金与反垄断行政罚款一般可以并行适用,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反垄断领域的有机衔接提供了参考和指引。本案彰显了执法和司法对垄断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于严厉制裁横向垄断协议、保障市场自由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案号】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行初11770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知行终1035号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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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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