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刑事律师】被告人严某、方某、张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7日,被告人方某联系被告人严某带猎犬外出猎捕野兔,严某联系被告人张某,并提议去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猎捕野兔。当日,严某驾驶车辆载着方某、张某及方某、严某各自的猎犬、弹弓、氙气灯等物品,从西宁出发至海晏县甘子河乡辖区猎捕野兔。第二日凌晨,三名被告人驾驶车辆返回途中,经海晏县…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7日,被告人方某联系被告人严某带猎犬外出猎捕野兔,严某联系被告人张某,并提议去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猎捕野兔。当日,严某驾驶车辆载着方某、张某及方某、严某各自的猎犬、弹弓、氙气灯等物品,从西宁出发至海晏县甘子河乡辖区猎捕野兔。第二日凌晨,三名被告人驾驶车辆返回途中,经海晏县甘子河乡政府南侧约2公里处时,在路边草丛处发现一只普氏原羚,严某随即刹车,方某放出猎犬进行猎捕。三名被告人将方某猎犬捕获的一只雌性普氏原羚装入编织袋抬入车内,并将在旁发现的一只普氏原羚幼崽捕获装车。三名被告人驾车在海晏县清水治安卡点下行线处检查时被查获,其中雌性普氏原羚已死亡,普氏原羚幼崽未死亡(现由青海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收养)。经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均为普氏原羚,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40万元。另,2023年3月至2024年6月,方某、严某多次前往海晏县、门源回族自治县使用弹弓、猎犬猎捕野兔20余只。
【裁判结果】
西宁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方某、严某、张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方某、严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方某、严某、张某对猎捕致死的1只普氏原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均已分别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万元);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方某、严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方某、严某、张某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普氏原羚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本案中,严某、方某、张某携带猎犬、弹弓、氙气灯等物品捕猎普氏原羚两只,且导致一只普氏原羚死亡,三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制度,还对青藏高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人民法院对三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决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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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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