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设陷阱猎“野味” 非法狩猎反被“捕”

延边刑事律师10个月前 (02-11)案例分析156

男子非法捕捉野生动物,不仅自食还出售。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非法狩猎案,判决被告人蔡某水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2017年12月11日,福鼎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在福鼎市全境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猎期5年。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蔡某水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购买的猎捕工具布设在福鼎市某村周边山场,猎捕野生动物。期间,被告人蔡某水猎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小麂2只、豪猪1只,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野猪3只,并将猎获的1只小麂、1只野猪出售获利1200元,其余猎物宰杀后部分在自己经营的“农家乐”加工,出售给客人食用,部分自己食用。

  经认定,被告人蔡某水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夹、猎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水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蔡某水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评估意见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林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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