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缓刑考验期内违法 海南二中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延边刑事律师1年前 (2025-02-11)案例分析225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罚变更案件,依法对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罪犯王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23年12月,王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海南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将其交付儋州市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2024年…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罚变更案件,依法对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罪犯王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23年12月,王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海南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将其交付儋州市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2024年1月27日17时21分至1月28日6时,2024年2月20日9时24分至9时49分,罪犯王某两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执行地儋州市到临高县,被儋州市司法局分别给予训诫一次、警告处分一次;2024年9月20日,王某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儋州市司法局据此提出建议对罪犯王某撤销缓刑,检察机关对司法局的建议没有异议,同意撤销缓刑。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并被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遂依法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3年的执行部分,并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2年。后王某被收监执行,开启了“铁窗生涯”。

  法官提示:缓刑罪犯切勿在考验期内以身试法

  据主审法官介绍,缓刑并不是无罪释放,它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所判刑罚,并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是法律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及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官提示,缓刑考验期内虽无有形“围墙”的限制,但仍有无形“红线”的约束,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如不珍惜机会痛改前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将被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以该案为警醒,切勿在考验期内心存侥幸再次以身试法,尤其春节假期临近,应杜绝酒驾、赌博等违法行为,或违反监管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遵纪守法、认真悔改,争取早日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普法小课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郑世杰 罗凤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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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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